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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A片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01-03 09:42:1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决定

通政房征字[2017]1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顺利完成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规定,我区决定对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水务一所院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具体为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A片区)范围内通州区潞城水务一所院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依法选定北京银地联合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 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A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水务一所) 》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签约地点:潞城镇棚改指挥部(丽日)

现场联系电话:1352216697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7 年12月29日

附件:

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A片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水务一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A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征收依法有序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征补方案”)。

第二条 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我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批后的征补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征补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事务中心”)为我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区征收办委托区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潞城镇政府、通州区水务局对征收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条 征收申请单位为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征收决定作出前,由其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征收专用账户。同时提供553套产权调换房屋,其中一居室202套,二居室268套,三居室83套,安置房位于后北营、杨坨3号地、胡各庄地块。

第四条 房屋 征收范围为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A片区)范围内通州区潞城水务一所院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第五条 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六条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明的使用人;宿舍楼的被征收人是指经认定公示无异议的房屋买受人。

第七条 区征收办牵头成立综合问题处理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征收办、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征收事务中心、区国土分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办、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水务局、潞城镇政府及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

综合问题处理组的职责是对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予以研究并形成区征收办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是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

第八条 通州区潞城水务一所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实测结果,经认定公示无异议,并由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宿舍楼的建筑面积结合实测结果,参考与潞城水务一所签订的协议书标注的建筑面积,经认定公示无异议,并由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建筑面积不予认定。

第九条 区征收事务中心对征收范围内已登记和未登记应予补偿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对认定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区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以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并公示的结果为准。

第十条 征收劳务、房产测绘、房屋拆除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分别为:

1. 征收劳务服务机构:北京市通州区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所

2. 房产测绘机构: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测绘所

3. 房屋拆除机构:北京康得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确定为北京银地联合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按货币补偿方式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

第十三条 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宿舍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十四条 通州区潞城水务一所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腾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指定银行办理补偿款划转业务。

宿舍楼被征收人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腾空证明、身份证、指定银行开户的存折等材料办理补偿款划转业务。

第十五条 凡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当工作人员有违反《征收补偿条例》和征补方案规定的行为时,被征收人可向行政监察或检察机关举报。

现场设立群众信访接待室及政策咨询室。

第二章 房屋用途认定及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用途以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并公示的用途为准。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房屋用途、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性质等情况,根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评估补偿价格。

第十八条 房屋货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设备设施补偿、移机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等内容。

第三章 各项补偿、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潞城水务一所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按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计算,当已认定的非住宅房屋现状容积率小于0.3时,可按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并公示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的30%计算补偿面积;高于400元/平方米的,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

宿舍楼被征收人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按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高于1000元/平方米的,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设备设施的补偿,按生产经营规模参考市场合理工位设施配置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对超出合理生产经营规模和工位设施配置标准,被征收人又无法证明其使用合理性的,按评估作价的50%给予补偿。

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市场询价程序:

1. 询价过程由征收劳务机构牵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每个询价项目应到3个不同的经营市场询价,询价单位不少于3家,并记录询价人及被询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询价内容和结果,形成完整的影像资料和记录;

2. 询价结束后由征收劳务机构将询价结果上报综合问题处理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非住宅移机费、地上物搬迁补助费标准,参照相关区域补偿水平结合市场价格详见表一:

表一 移机费、地上物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给予补偿。也可选择以下方式补偿:

利用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批准经营场所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一致,按认定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8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被征收人认为其经营面积超过补偿面积时,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可按综合问题处理组研究后的结果给予补偿:

1. 提供入户调查通知时点前,房屋、规划等审批文件上标明的经营用途面积或三个部门(工商、税务、属地政府、安监等部门)以上提交的能够证明经营面积超过房屋建筑面积70%的情况说明;

2. 提供用于经营商品的进出货账单;

3. 提供入户调查时和以前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照片。

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能提供用地、经营合法有效手续,因企业经营性质的需要,正在利用棚房或露天场地经营的特殊行业,可按照52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潞城水务一所搬迁费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宿舍楼被征收人搬迁费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补偿。

由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潞城水务一所 临时安 置费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5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发放期限为四个月 。

宿舍楼被征收人 临时安置费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为4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4个月,首次临时安置费支付一年。

第二十五条 潞城水务一所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认定并公示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300元/平方米计算;当认定的非住宅房屋容积率大于1.0时,按认定的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宿舍楼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每户10万元给予补偿。

自全额奖励期限结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签约均扣减提前搬迁奖励费总额的10%。

被征收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全额奖励期限内签约的,均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审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全额奖励期限内,按单元全部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费;单栋楼全部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费。

第二十七条 区征收办、 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水务一所签订产权调换房屋用房协议。区征收办、潞城水务一所与宿舍楼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房屋性质为参照“三定三限”安置房。产权调换房屋信息详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原则以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 面积1:1.4的比例选择,最大面积不超过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倍。因户型搭配原因超出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倍的,最多增加不超过10平方米(含)。宿舍楼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原则每户一居室只能选择一套。

第二十九条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1:1.4(含)以内的按照17500元/平方米计算房价款;1.4-2.0部分面积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单价35785元/平方米计算房价款;超出2.0部分面积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53069元/平方米计算房价款。

第四章 协议履行及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填写房屋注销登记申请。在协议约定期限完成搬迁腾房,并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的费用。逾期腾房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执行。

被征收人腾房后需交出房屋钥匙,由区征收事务中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被征收人出具房屋腾空证明。

第三十一条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据《征收补偿条例》、《北京市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按照征补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中所指时间均为自然日。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最终以区征收办解释为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7 年12月29日

延伸阅读:

潞城镇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境内,运河与潮白河两河之间,镇政府所在地位于胡各庄村。潞城镇于2001年撤乡建镇,是一个是由原甘棠乡、胡各庄乡撤并而设的新建镇,总面积144平方公里,辖54个行政村,人口数16582人。镇域面积70.76平方公里,辖56个自然村、54个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3个。常住人口64542人,户籍人口38967人,有89个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党员总数23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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