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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政府2018-06-28 09:01:05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8]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泸州市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税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税开征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力做好环境保护税改革各项工作。

二、征收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工作顺利推进,建立政府领导下的财政、地税、环保等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俊杰任组长的市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全市改革工作,研究决定重大工作事项,统筹推进工作进度,督促工作开展与落实。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实现市、县(区)联动,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抽调人员组成,市财政局局长葛洪亮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强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部署推动,及时跟踪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市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曹俊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郭 庆 副市长

成 员:李振蛟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葛洪亮 市财政局局长

丁宏伟 市地税局局长

王开源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市财政局:牵头制定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协调改革工作;测算分析改革对财政经济的影响;分析实施后各期财政收入变动情况,跟踪反馈改革工作动态,联合地税、环保部门对改革工作政策和成效进行评估;配合成员单位处理突发事件等。

2.市地税局:负责更新、完善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完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基础征管数据台账;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纳税人及税务征管人员培训和辅导;做好政策解读及宣传工作;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各项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处理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管理方面的突发事件;负责环境保护税征管及税负变化评估。

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县级环保部门向地税部门交接原排污费档案资料;环境保护税开征后,可根据同级地税部门的书面提请,对未提交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新增纳税人进行复核;配合地税部门完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基础征管数据;及时传递排污许可登记和信息;配合地税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配合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税改革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负责环境保护税对促进环境保护管理的评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基础工作。

1.完成原排污费档案资料交接。各级环保部门或其他承担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应确保按时全面完成辖区内原排污费档案资料交接工作。

2.进一步清理并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在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内污染源的清查工作,彻底摸清排污底数,建立排污名录,完善前期移交的排污单位信息。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3.切实加强排污户档案管理。地税部门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实行分户建档,逐步规范和完善排污户档案资料。

(二)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地税部门与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可联合开展环境保护税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纳税人学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环境保护税办税窗口等各种媒介,宣传开展环境保护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稳定社会预期,做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咨询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认真组织税务征管人员环境保护税培训,使之熟练掌握并有效执行环境保护税改革政策。开展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的纳税环境和征管方式,以确保我市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有序推进。

在环境保护税开征的第一个申报期,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支持、协助地税部门开展工作,市、县(区)环保部门可派专人到环境保护税办税窗口接受纳税人的咨询、辅导,确保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开征。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为确保环保税有关涉税信息在两部门间实现共享,地税、环保部门应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在该平台系统正式建成运行前,环保税复核数据信息由同级地税、环保部门暂采用书面方式传递。在该平台系统正式建成运行后,地税、环保涉税信息通过平台进行自动交换和共享。

(四)加强环境保护税的核定、检查和复核工作。

地税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工作。地税部门应将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环保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对存在异常的信息应当进行核实并及时传递给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根据环保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

在环境保护税征管过程中,地税部门发现纳税人异常申报、纳税人的涉税举报等问题,应联合同级环保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实地调查取证并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地税、环保两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特别重大的环境保护税涉税问题,地税、环保两部门实行一事一议。

环境保护税复核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同级环保部门负责复核本级地税部门的提请复核事项。同级地税、环保两部门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不定期开展业务交流,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出现下列情形,不需要提请复核:1.纳税人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机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地税部门以环保部门交送的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通知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无需提请复核;2.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以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地税部门以环保部门交送的纳税人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通知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环保部门交送的数据中有对应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信息的,地税部门责令纳税人限期申报,并根据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处理;4.纳税人已办理纳税申报,环保部门交送的数据中无对应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地税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异常的,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进行税收风险评估,纳税人有正当理由的,消除风险疑点。

(五)建立环境保护税改革应急工作机制。

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应本着分级负责、依法规范、职责明确、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改革应急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税改革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确保紧急情况下有序处理各类环境保护税改革事项。

(六)做好环境保护税政策评估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环境保护税改革运行情况和整体效果,及时对环境保护税政策、环境保护税征管及税负变化、实施环境保护税对促进和规范环境保护管理影响等工作进行评估,密切关注改革期间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意见建议,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市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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