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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南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暨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来源:全南县人民政府2018-03-01 09:22:59

全府办字〔2018〕2号

关于印发《全南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暨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南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暨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6日

全南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暨土壤

环境保护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国发〔2016〕3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0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赣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7〕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我县发展现状,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土壤环境风险为目标,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在全县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我县土壤环境状况,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排,准确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全县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省、市要求,2017年编制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粮局、县卫计委、县林业局、县矿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公司)〕

2.构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县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配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配强工作人员,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在全县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由县环保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农粮局、县林业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公司)〕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系统。整合县环保、国土、城建、矿管、农粮、林业等部门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林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作用。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的共享数据。〔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粮局、县卫计委、县林业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公司)〕

(二)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指南,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划为严格监管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县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农粮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林业局、各乡(镇、场、公司)〕

2.坚持优先保护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辖区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将给予预警提醒、县内通报。〔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粮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各乡(镇、场、公司)〕

3.严抓企业污染防控。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督促现有相关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各乡(镇、场、公司)〕

4.推进耕地安全利用。积极指导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牵头单位:县农粮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政府〕

5.落实耕地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牵头单位:县农粮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各乡(镇、场、公司)〕

6.加强林(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积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整改到位。〔牵头单位:县农粮局。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果业局、各乡(镇、场、公司)〕

(三)加强管控,严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回收的,由县政府授权相关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授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评估结果向县环保、城建、国土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2.明确风险管控措施。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授权国土部门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严防污染扩散。〔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

3.严格用地开发。将建设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城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4.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县城建、国土、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城建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注重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守生态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

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域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河流管护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的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化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环保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粮局、县林业局、各乡(镇、场、公司)〕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坚持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必须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林)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农粮局、县林业局、县矿管局、各乡(镇、场、公司)〕

3.严防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须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县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五)加强监管,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1.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土壤环境质量超标区域、土壤污染事故频发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对土壤产生污染的项目,防止新建工业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对现有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产业、环保政策要求予以改造、搬迁或关闭。〔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

2.严控工矿企业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自2018年起,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工信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矿管局〕

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自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督促责任单位切实采取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措施对尾矿坝坝体、尾矿库排洪排渗设施、尾矿库滩面等隐患进行治理。督促相关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核辐射环境监测。〔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安监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

4.严控涉重金属污染。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放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者“减量置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继续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执行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落实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的比例,达到国家、省、市下达的指标要求。〔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5.加强工业固废处置。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排查整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再生利用及拆解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配合省、市推进区域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和危险废物监管平台的建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商务局〕

6.严控农业面源污染。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禁止施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肥料,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现代化植保机械、秸秆还田和绿肥种植。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禁止在农业生产中施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和矿渣等。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农业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绿色生态农业体系。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有序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县农粮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

7.加强畜禽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大力推进畜禽生态健康养殖,推广干式清粪法、漏缝地面等工艺技术和猪-沼-果(菜、茶、林等)、微生物异位发酵床等生态养殖模式。有序开展种养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国家、省、市下达的指标要求。〔牵头单位:县农粮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各乡(镇、场、公司)〕

8.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加强农田灌溉工程建设和维护,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农粮局〕

9.严控生活污染。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深入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市场化,加快修建一批农村氧化塘、污水处理站,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排查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完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和防渗、防扬散措施。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鼓励使用环保标志产品。〔牵头单位:县委农工部、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各乡(镇、场、公司)〕

(六)压实责任,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场、公司)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各乡(镇、场、公司)〕

2.编制治理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

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突出的污染问题,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于2017年底前,组织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报市环保局备案。〔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粮局、各乡(镇、场、公司)〕

3.实施修复治理工程。综合考虑耕地土壤集中区的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启动污染耕地集中区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优先选择在重金属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小流域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示范。开展矿区生态环境质量摸底调查,加强对矿区周边农用地的调查,对矿山周边存在污染的农田进行生态修复,调整种植结构,防止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转移影响人体健康。〔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农粮局、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矿管局、各乡(镇、场、公司)〕

4.加强工程监管。原则上原址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严防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路线和土壤的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县环保部门报备。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粮局〕

5.落实目标任务。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和通报制度,定期调度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组织督导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粮局、县矿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政策完善,严格污染防治监管执法

1.突出监管重点。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完善污染防治配套政策。以点带面,统筹推进,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铬、铅等重金属和滴滴涕、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铅蓄电池等行业,以及粮食蔬菜种植、生猪养殖重点区域。〔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粮局、县矿管局〕

2.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土壤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县国土、农业、林业、城建、矿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联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执法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粮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各乡(镇、场、公司)〕

(二)加大技术推广,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适用技术推广。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市确定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粮局、各乡(镇、场、公司)〕

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积极开展与高等院校合作力度,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高环保成果转化效益。〔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粮局、各乡(镇、场、公司)〕

3.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互联网+”作用,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粮局、县商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公司)〕

(三)多方协作,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加强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统筹、市负总责、市县落

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粮局、县林业局、各乡(镇、场、公司)〕

2.加大环保投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统筹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财政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研究完善制定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粮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林业局、各乡(镇、场、公司)〕

3.发挥市场作用。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探索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牵头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全南支行、县银监办、各乡(镇、场、公司)〕

4.加强社会监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乡(镇、场、公司)可以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动公益诉讼,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环保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粮局、县林业局、各乡(镇、场、公司)〕

5.注重宣传教育。通过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粮局、县文广新局、各乡(镇、场、公司)〕

五、实施安排

(一)明确责任,强化目标考核

1.落实政府主任责任。各乡(镇、场、公司)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县级层面要建立环保、发改、财政、科技、工信、国土、矿管、城建、农业、水利、安监、林业等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部门要牵头抓总,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报告。〔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水利局、县农粮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各乡(镇、场、公司)〕

2.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县政府与各乡(镇、场、公司)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

3.压实企业防治责任。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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