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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案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2017-01-16 16:13:37

土壤环境保护事关农产品质量、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为全面统筹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打造安全土壤环境,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创建绿色宜居的生态文明示范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健康、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为出发点,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的原则,以建设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农用地土壤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管体系为支撑,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实施分用途、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源头控制,分阶段开展治理与修复,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新机制,全力推动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园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2018年底前,全市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2020年底前,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储运等行业企业(以下称重点行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市政设施(以下称环境基础设施)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确定需进行采样调查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每2年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动态更新。(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城管局、市水务局配合)

2.开展已收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7年底前,完成政府储备土地中建设用地潜在污染地块筛查,并完成当年拟出让的潜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拟出让的潜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配合)

3.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每隔5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委配合)

4.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7年底前,完成“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等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果园茶园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每隔5年开展一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市人居环境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配合)

(二)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

5.严格建设用地规划。自2017年起,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将已有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土地用途的重要条件。(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6.强化土地供应管理。自2017年起,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作为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及租赁的前置条件。经调查评估确认符合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启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法制办配合)

7.健全土地转让管理。自2017年起,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存在风险或治理与修复未达到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转让。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市规划国土委,并报送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启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法制办、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8.加强土地用途变更监管。自2017年起,在城市更新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现状用途为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的地块拟申报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由申报主体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符合变更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批准用途变更;不符合变更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用途变更。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市规划国土委,并报送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9.完善土地续期管理。自2017年起,对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前申请续期的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符合续期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批准续期;不符合续期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续期。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市规划国土委,并报送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启动修订《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法制办、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10.严控收回地块风险。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承担治理与修复责任;对拟收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和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规划国土委配合)自2017年起,对确实存在风险但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已收回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置限制进入标识,发布公告,加强地块环境监测,实施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11.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深圳市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2018年底前,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明确规划、海洋、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海岸带的管理责任,针对海岸带陆域范围内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生态系统构建等提出管控要求,按照开发利用和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土地资源。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围填海、盗采海砂、违法倾倒废弃物等行为。(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分级管理。

12.严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新增污染。严格落实《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确保其质量不下降。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源排查;2018年,开展土壤污染源整治工作,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13.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土壤风险。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结果,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地块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明确其对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影响程度。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地块名册,每5年进行一次动态更新。(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14.修复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地块。自2017年起,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尚未征转移交为水务用地的土地,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其现有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地块移交水务部门前,须对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消除风险后,方可移交水务部门。(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水务局、市人居环境委配合)自2018年起,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征转移交为水务用地,且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防止土壤污染物迁移进入水源地水域。(市水务局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15.管控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地块。自2019年起,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加强污染源监管、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阻断污染迁移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影响。(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四)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16.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结果,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指南将“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果园和茶园划定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分类清单,每5年进行一次动态更新。2017年底前,完成“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等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2018年底前,完成果园和茶园等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市人居环境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17.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农用地。2018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农用地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责任,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负责,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新建重污染企业。自2019年起,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新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18.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农用地。自2018年起,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结果,以地块为单位制定并实施轻(中)度污染耕地、园地安全利用措施,按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负责,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19.严格管控重度污染农用地。重度污染农用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2018年底前,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设施栽培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重度污染园地种植结构调整。2019年底前,对确实难以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设施栽培改造的重度污染农用地,依法调整土地利用类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度污染农用地,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和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规划国土委配合)

(五)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20.严格工业企业污染源管控。2017年底,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强名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执法。自2018年起,名单内企业须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每年要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其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并将责任书与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2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以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从源头上控制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加大电镀、线路板等重点重金属排放行业企业的污染整治力度,积极推广低毒或无毒、低污染、低能耗的清洁生产工艺,实施清污分流、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严格落实《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有关要求,推进电镀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鼓励符合条件的电镀企业自愿申请规范公告,并对本地区已获公告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在茅洲河流域重金属排放企业集中区域试点推行园区式集中管理制度,对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排污、统一处理、统一担责的环保管理体制。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铅、汞、铬、镉、砷)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铜、镍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5%。(市人居环境委、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22.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加强企业拆除活动监管。自2018年起,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拆除前,需按照国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要求制定拆除方案,并报送区级环境保护和经贸信息部门备案。区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拆除活动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23.强化农用地灌溉水水质管理。自2017年起,对农用地灌溉水水质开展例行监测,未达标准的,不得直接用于农业灌溉。(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24.严格控制污泥农用。加强污泥农用管控,严禁直接施用未经安全处理的污泥。2017年底前,建立农用污泥质量监管机制,“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不得施用污泥;在园地、草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上施用污泥时,污染物含量必须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对施用污泥后的土壤质量、作物生长及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长期定点监测。(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负责)

25.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到2019年,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的应用范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合理调整施肥结构,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加速绿色防控技术、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推进农膜的有效回收、处置及循环利用,减少农膜残留污染。(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26.完善固体废物管理。落实《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各项要求,实现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源头减量,提高回收利用率,所有固体废物均得到安全处置。(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城管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27.预防治理水土流失。2016年底前,印发实施《深圳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加快城市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强化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水土资源,减少水土流失带来的面源污染,确保土壤生态安全。推动余泥渣土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严控余泥渣土违法倾倒。(市水务局、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市城管局配合)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28.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2017年底前,排查确定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地块的责任主体。自2018年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地块责任主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土地所在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的连带责任。(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29.制定治理与修复计划。2017年底前,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以及已收回待开发建设用地中存在风险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梳理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清单,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计划。(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0.开展治理与修复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受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建设用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2018年底前,开展2项以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1.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自2017年起,污染地块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前须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实行终身责任制。(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住房建设局配合)对地块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及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七)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2.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在主要“菜篮子”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行业企业周边设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市控点位,结合国控、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形成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提高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每年至少开展1次例行监测。(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在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例行监测、地块责任主体排查及国土、农业等管理部门土壤监测的基础上,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动态更新。按照国家明确的共享权限和方式,实现各部门间土壤环境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开我市土壤环境状况。(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4.提升土壤监管执法能力。自2017年起,定期开展土壤环境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升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完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调查取证和执法装备配备,增加人员配置,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5.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2017年底前,完善市、区、企业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防治土壤污染的有关要求和措施,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应急体系,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求责任主体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

(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36.健全法规制度。2018年底前,依程序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配套完善我市的土壤环境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土壤环境保护法规,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法制办配合)

37.完善标准体系2018年底前,制定我市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指导值。2020年底前,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地方性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及技术规范,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配合)

(九)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38.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研发。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积极承担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建设任务。重点支持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重金属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行为、污染土壤健康与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土壤污染修复机制、地下水评价方法学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污染土壤物理、化学、生物及联合修复技术、功能材料和成套装备研发。(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居环境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39.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支持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的奖励政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究成果集成、转化能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土壤环境保护理念、管理思路、风险识别与管控技术、快速检测技术和设备等,联合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研究与示范。(市经贸信息委、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建设局配合)

40.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优先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推动土壤污染监测、治理与修复等相关专业设备制造产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科技创新委、市经贸信息委、市人居环境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建设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协调机制,强化绩效考核。

建立由分管市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居环境委。自2018年起,每年1月底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应将上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人居环境委。将各责任部门土壤环境保护绩效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项目实施。

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对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执法装备配备、无主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项目和工作。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可用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可向资金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三)发挥市场作用,完善融资机制。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领域的应用。开放服务性监测和修复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项目的信贷支持。

(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公众参与。

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自然学校等平台,普及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强化社会监督,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手段,举报污染土壤环境行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土壤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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