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襄阳市政府2018-05-15 09:16:59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襄阳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襄阳市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变更的情形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股份合作、转包、出租等形式依法进行林权流转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阳市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9日
襄阳市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变更的情形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股份合作、转包、出租等形式依法进行林权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是指林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经审查后依法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制。
第四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的法律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实行属地发证原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登记发证机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和承办部门。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合同约定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
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但最长不能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且不得超过法定林地承包期限。
第九条 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的,需经林地所有权人(发包方)同意。
第十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须持有合法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并将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收益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一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发证申请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三十日内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
第十二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林权台账;
(五)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流转合同原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原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址;
(六)申请登记地块公示情况证明;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发证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津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的,流转双方需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现场签字确认。若单方到场的,其所提交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须明确约定流转双方均同意申请发证内容,且该合同须经过公证。
第十六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登记发证申请,管理机关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决定:
(一)林地承包经营人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二)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流转合同的;
(四)林权已抵押的;
(五)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者冻结的;
(六)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流转的。
第十八条 对经审查不予登记发证的申请,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发证申请的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发证的理由。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二)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
(三)林地经营权权利内容发生变化。
第二十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灭失的,初始发证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二十一条 林地经营权权利人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变更或者注销时,除需要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二)林地经营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申请变更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还需征得林地所有权人(发包方)和林地承包经营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登记发证管理机关在记载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台账时,应同时在林地经营权出让方林权证上注记该宗地受让方、流转期限等《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信息,并对原林权证的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权限进行限制。《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到期后,受让方应当主动到登记发证管理机关申请注销。逾期不主动申请注销的,由登记发证管理机关依法注销,并告知受让方。
第二十四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不得随意变更、标注,未经发证机关盖章认可的,任何变更、标注均属无效。
第二十五条 发现《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错、漏记载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原登记发证管理机关申请更正或补办。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发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登记发证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注销,《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登记发证行为有异议,或者认为登记发证管理机关未依法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襄阳市所辖集体林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襄阳市林业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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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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