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05-14 14:16:16
2018年5月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人若有“购买高档消费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转入收费学校就读”“购买商品房、自建房未满5年”等9种情形之一,将不予批准。市民如有意见,可于5月21日前发邮件至jzjzywpeixun@sina.com。
9种情形具体包括:
①家庭成员申请前6个月或申请当月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低保标准1.5倍的;
②日常消费超过社会平均水平,享受价值相当于或超过全部家庭成员7个月低保救助金总额的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③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转入收费学校就读、安排子女付费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非公办班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④购买商品房、自建房未满5年的(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除外);
⑤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
⑥家庭成员因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⑦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市外3个月以上的(特殊情况除外);
⑧申请低收入救助前6个月内故意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以达到低收入救助标准的;
⑨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内容:
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我市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在2018年5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东莞市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地址: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4楼402号室,电话:22832536,邮政编码:523000。截止时间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zjzywpeixun@sina.com
附件: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民政局
2018年5月8日
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我市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着力点,围绕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低收入对象救助、特困对象供养、临时困难对象救助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立足本市实际对最低生活保障进行延伸救助,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工作内容
(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对象认定
本方案所称低收入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含1倍)、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并纳入低收入救助的城乡居民。纳入低收入救助的家庭为低收入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可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具体救助内容根据相关办法和规定执行。
低收入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的认定和免于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定程序
低收入对象认定根据《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明确的申请审核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低收入救助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审核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②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包括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应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创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残疾人证。
③其他家庭财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家庭成员签署的《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
(2)受理与调查
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调查核实方式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采取以下方式:
①信息化核对。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收入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就业、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②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③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社区和申请对象工作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④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⑤其他调查方式。
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均无法获得信息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收入:
①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就业创业证》或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或经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就业2次以上仍不就业的,按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
②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户口分离的义务人,每个义务人按本市每月低保标准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除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能开具在校证明、《就业创业证》、无劳动能力证明(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外,均视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费用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2.审核审批与公示
(1)审核与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救助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核对信息、入户调查情况和审核意见,公示期为7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议小组不少于5人,评议按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组织,并公示评议结果。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评议小组总人数五分之三以上同意)且争议较大的低收入救助申请,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2)审批与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自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的低收入家庭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政务公开栏、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再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等,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签发《东莞市城乡居民低收入保障证》,纳入低收入救助范围;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委会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委会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应当接受市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公积金、税务、工商、金融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3)不予批准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低收入救助申请:
①家庭成员申请前6个月或申请当月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低保标准1.5倍的;
②日常消费超过社会平均水平,享受价值相当于或超过全部家庭成员7个月低保救助金总额的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③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转入收费学校就读、安排子女付费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非公办班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④购买商品房、自建房未满5年的(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除外);
⑤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
⑥家庭成员因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⑦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市外3个月以上的(特殊情况除外);
⑧申请低收入救助前6个月内故意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以达到低收入救助标准的;
⑨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日常管理
(一)档案保存
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核对、调查及审核审批材料,应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形式及时存档管理。
(二)信息变更和定期复核
低收入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告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低收入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入户调查每季度应至少进行1次。
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每半年应进行1次经济状况信息电化核对,每年应组织工作人员对全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入户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40%。
经复核,低收入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取消低收入救助资格。决定取消低收入救助资格的,应收回《东莞市城乡居民低收入保障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长期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低收入家庭在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镇(街道、园区)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政务公开栏长期公示。市民政局应当在门户网站对低收入家庭情况进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收入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应当保护低收入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四)近亲属备案
低收入救助申请人与低收入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收入救助经办人员和村 (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收入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单独登记,重点核对核查;对已享受低收入救助待遇的低收入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应填报《备案登记表》存档备查。“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职责分工
(一)市各有关部门职责
1.市民政局
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低收入认定政策;
②建立低收入工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民政、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机构的信息双向共享;妥善管理和使用信息平台上的资料数据,做好信息保密及保护低收入对象的个人隐私;
③监督和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开展低收入认定和救助工作;
④对低收入认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⑤负责全市低收入对象的备案和低收入认定工作的报表统计;
⑥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2.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低收入对象救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中央、省财政资金安排,落实低收入对象救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配合市民政局推动低保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落实我市低保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维护资金。联合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联合有关部门强化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加强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
3.市社保局
负责做好低收入对象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做好社会保险与有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实现低收入对象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负责提供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相关救助信息。配合民政部门开展低收入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4.市住建局
建立健全全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负责提供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相关救助信息。
5.市卫计局
配合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和重特大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配合做好低收入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配合民政部门开展低收入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6.市教育局
负责制定全市教育救助相关政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我市小学至大学阶段就学的低收入家庭成员给予教育救助。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职责
1.受理、审核、审批辖区内低收入救助申请;
2.在政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
3.对本辖区低收入工作的报表、档案进行统计和管理;
4.对低收入救助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5.委托并指导村(居)委会核查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和生活困难状况、在村(居)务公开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
6.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7.各镇(街道、园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保障工作力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部门是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
(二)加强经费保障。市财政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要落实好本级资金保障
(三)加强工作协调。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市民政局要会同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做好低收入对象相关救助政策的宣传普及。各镇(街道、园区)要在本辖区广泛宣传低收入对象有关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五)加强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要不定期对低收入认定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查核对工作,对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救助的,停止给予低收入救助待遇,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市民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22832536(救灾和社会救助科)、22832508(人事监察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获得低收入救助待遇的,或低收入认定工作经办人员不依法依规办事的,可拨打电话举报。
(六)强化人员职责。工作人员在履行低收入救助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X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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