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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附政策解读)

来源:浙江省政府网2017-02-04 15:52:36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省农办和省扶贫办联合制定的《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今后,对于低收入农户的认定,浙江终于有了统一标准,将有效解决过去因标准不一导致“扶贫”与“救助”的矛盾。全文如下:

 

一、低收入农户的定义和相关概念

低收入农户:是指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中明显偏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经济困难农户,包括“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农户。

“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是指根据该低收入农户目前经济收入情况,如无巩固帮扶措施,其年人均收入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不包括低保、残保农户)的农户。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月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一般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

二、低收入农户的总量把握

以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为基础,即:具有当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月均收入一般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分类救助的需要,按2014年度农村居民总人口的5%左右的比例确定低收入农户的总量,并按此测算低保边缘标准。因此,低保边缘标准可以适当调高或者调低,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丽水、衢州、温州、台州、金华等市的低收入农户总量可以高于5%的比例。

三、低收入农户的认定程序

从2017年起,低收入农户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统一认定机制,统一认定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按原认定程序办理。(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对认定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申请方式、所需材料、核查认定、民主评议、公示公布、审核审批时限、档案管理、监督举报等均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相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但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条件的,可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进行管理。(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对认定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3、“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的认定。对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的非低保农户,每年认定一次,每季动态管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当与低保边缘认定相同。(由扶贫办牵头负责,对认定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对象和“4600”巩固扶持对象即统一纳入低收入农户范围管理。民政部门与农办(扶贫办)要实行上述数据共建共享。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都可以申请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并享受相应扶贫政策。

 

四、收入财产及其他事项认定

低收入农户认定时的收入计算和财产认定方法,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家庭收入是指农户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财产认定主要考虑存款、房产和生活用轿车。在此基础上,根据扶贫的特点,兼顾以下情况:

1、“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及“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2、适当调整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暂按低于当地同期6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或因学造成生活、生产严重困难,实际生活水平已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收入认定标准的,当年度应予以列入“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

4、自住房屋或门面房出租,年租金应予以适当折算。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不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否决性条件。但非自住的商品房仍然作为否决性条件。

5、拥有集体农田承包权的,根据该农田耕作产出经济收入,或当地出租农田给他人耕种的租金收入来核算收入。

拥有集体山林承包权的,根据该山林的年均产出经济收入(山林片伐的要将一次性收入平均到林木成材期的年限),或当地出租山林给他人经营的租金收入来核算收入,属于生态公益林的,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来核算收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上述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五、低收入农户规范管理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的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多维贫困指数理论,综合调查家庭健康、教育、住房等生活水平等情况,识别家庭贫困程度。开展家境调查试点,规范入户家境调查工作,逐步在全省进行推广,提高社会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农户扶贫对象识别的精准度。

对低收入农户,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成员发生死亡、增加和迁移等变化,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给予该家庭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各地农办(扶贫办)和民政部门应相互配合,每年对辖区内低收入农户复核一次。

各级民政部门和农办(扶贫办)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政策宣传,坚持依申请受理与主动发现相结合,主动告知并协助困难群众提出申请。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上的综合协调职能,采取积极措施,做好信息衔接和转介服务,视情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配合好农办(扶贫办)对年人均收入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的对象,即“4600”巩固扶持对象,进行上门走访,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农办(扶贫办)要切实加强帮扶,加大产业帮扶、金融服务、技能培训等工作力度,加快促进“造血”增收。

六、加强信息互通

民政部门应在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审核审批时将数据全员录入,农办(扶贫办)应在“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审批时将数据全员录入,并相互实时交换给对方,做到数据共用共享。各地民政部门与农办(扶贫办)对于低收入农户享受的政策,及时交换信息,并反馈至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省扶贫信息系统,准确反映帮扶成果。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发

附:《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鉴于浙江省扶贫标准远高于全国标准、各地低保标准高于“4600”,浙江进入“后扶贫时代”的实际情况,按照精准扶贫的工作要求,在巩固消除“4600”成效的基础上,我厅与省农办、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了《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这个文件,旨在明确和认定我省新一轮的扶贫对象,全面实现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促进低收入农户持续稳定增收,努力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确保我省“十三五”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不落一户、不漏一人。

2、文件起草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这个文件立足于“三个实现”:一是实现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紧密衔接。新一轮扶贫对象由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组成,前两类对象为主体。二是实现社会救助政策与扶贫政策相互覆盖。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享受扶贫优惠政策,“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享受社会救助专项政策。三是实现造血与输血有机结合。对象主要由民政部门认定,进行生活兜底保障,负责“输血”脱贫;农办进行生产性帮扶,负责“造血”增收。既发挥民政部门多年来在开展低保认定上工作规范、相对准确的长处,又发挥农办在帮扶农户方面资源丰富、行之有效的优势,多开辟增收的渠道,做到各尽所长,相得益彰。

 

3、在部门协调上,文件作了哪些规定?

民政、农办在低收入农户认定时,实现 “四个统一”:统一收入财产范围,低收入农户认定时的收入计算和财产认定,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执行,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统一限制性条件,适用低保认定的房产和生活用轿车否决性指标,低保边缘对象的存款比低保认定适当放宽(“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按此掌握)。统一审批流程,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的认定,都实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前两类由民政部门对认定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后一类由农办对认定的准确性承担责任。统一数据管理,民政部门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数据与农办“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数据相互实时交换,数据共建共享。

4、新一轮的低收入农户扶贫对象总量如何把握?

新一轮扶贫对象由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组成,前两类对象为主体。低保对象与低保边缘对象大体上按1:1的比例测算。全省扶贫人数按2014年农村人口的5%把握,其中丽水、衢州、温州、台州、金华的低收入农户总量可以高于5%比例。

5、在收入财产认定上有哪些新规定?

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暂按低于当地同期6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比原来3-4年有所放宽。

二是“十三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是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或因学造成生活、生产严重困难,实际生活水平已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收入认定标准的,当年度应予以列入“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

四是自住房屋或门面房出租,年租金应予以适当折算。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不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否决性条件。但非自住的商品房仍然作为否决性条件。

五是集体农田和山林承包的,按经济收入或租金收入核算。

以上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6、对部门间信息互通有什么要求?

民政部门应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对象审核审批时将数据全员录入,农办(扶贫办)应在“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审批时将数据全员录入,并相互实时交换给对方,做到数据共建共享。各地民政部门与农办(扶贫办)对于低收入农户享受的政策,及时交换信息,并反馈至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省扶贫信息系统,准确反映帮扶成果。

7、如何看待新一轮的低收入农户认定的阶段性工作与长期性任务?

2017年3月底前,各地要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并在其系统中增加低保边缘家庭模块,把已经认定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数据全部录入系统。同时在系统中开发数据交换端口,实现与当地农办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性和经常性的任务,与低保制度相始终。各地要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做到 “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特别是要加强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工作,使之得到相应的救助和帮扶。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坚持依申请受理与主动发现相结合,开展家境调查试点,放宽赡养能力计算,及时研究认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让更多困难群众得到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政策的覆盖。

>>推荐阅读:海宁市低收入农户扶 持政策2022:扶持内容和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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