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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汕头房屋新政:禁止转让、出租公租房与直管公房

来源:汕头市房产管理局2018-05-02 15:25:31

2018年4月27日,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对公租房、直管公房开展经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经纪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屋信息核验,不得接受公租房、直管公房的房屋经纪委托业务。已经接受的,要立即取消委托,并将委托人相关情况向房管部门反映。同时,不得发布、转发任何涉及公租房、直管公房租售信息,已经发布的,要立即撤销。

公租房保障是政府通过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发布公租房、直管公房的转让、出租信息,从事该类经纪活动,违反了《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

通知》还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接受委托房源应全面开展清查,对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整改,终止一切涉及公租房、直管公房的经纪活动。此外,不得与无证无照的黑中介、私人合作开展经纪业务,发现黑中介及其他违法违规经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房管部门举报。

附政策原文内容:

关于禁止对公租房、直管公房开展经纪活动的通知

汕房产通〔2018〕69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近日,网上出现了一些涉及我市公租房、直管公房转让、出租的经纪信息,扰乱了房产经纪市场秩序。发布公租房、直管公房的转让、出租信息,从事该类经纪活动,违反了《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纪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屋信息核验,不得接受公租房、直管公房的房屋经纪委托业务。已经接受的,要立即取消委托,并将委托人相关情况向房管部门反映。

二、不得发布、转发任何涉及公租房、直管公房租售信息,已经发布的,要立即撤销。

三、不得与无证无照的黑中介、私人合作开展经纪业务,发现黑中介及其他违法违规经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房管部门举报。

四、对接受委托房源应全面开展清查,对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整改,终止一切涉及公租房、直管公房的经纪活动。

五、房管部门将对房产中介市场组织检查,对违法违规经纪行为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从严处理。对于为公租房、直管公房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一律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举报电话:88465454,市房管局(市场科)

88487387,市房产交易中心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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