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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绍兴市越城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上直管公房征收处置意见

来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2017-09-27 09:00:39

越城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上直管公房征收

处 置 意 见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兴市区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国有土地上直管公房征收处置意见如下:

一、直管住宅公房

(一)符合房改政策的

1、符合房改政策且参加房改购房的,凭不动产登记部门房改购房确权联系单,按照产权清晰的住宅房屋补偿处置;

2、符合房改政策但不参加房改购房的,采取换房续租方式进行处置,租金由区房管部门按直管公房的相关标准收取。

(二)不符合房改政策的

1、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身份信息一致,且承租人在1998年12月31日后起租,按换房续租方式进行处置,租金由区房管部门按直管公房的相关标准收取;

2、承租人已经死亡,实际居住人是原承租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已亡直系亲属未再婚配偶(以下称直接关系人),经区房管部门核定并出具联系函后,可按下列方式处置:

①实际居住人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其他合法住房,或虽有其他合法住房但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更改户名换房续租方式进行处置,租金由区房管部门按直管公房的相关标准收取;

②实际居住人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另有其他合法住房,且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牵头做好腾退收回工作;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做好腾退收回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与区房管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承租人已经死亡,实际居住人非直接关系人的,经区房管部门核定并出具联系函后,可按下列方式处置:

①实际居住人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其他合法住房,或虽有其他合法住房但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直接关系人无异议或直接关系人有异议但区房管部门对其异议不予认可的,采取更改户名换房续租方式进行处置,租金由区房管部门按直管公房的相关标准收取;区房管部门对直接关系人的异议予以认可的,由区房管部门按规定处置;

②实际居住人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另有其他合法住房,且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牵头做好腾退收回工作;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做好腾退收回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与区房管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现状为空关、转租或转借,承租人租住或借住在他处,经区房管部门核定并出具联系函后,可按下列方式处置:

①承租人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其他合法住房,或虽有其他合法住房但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换房续租方式进行处置,租金由区房管部门按直管公房的相关标准收取;

②承租人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另有其他合法住房,且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牵头做好腾退收回工作;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做好腾退收回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与区房管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5、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在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情况调查工作,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户口在册清单,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区房管部门共同核查住房情况,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审核。

二、直管非住宅公房

(一)宿舍

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非住宅在上报市财政时明确使用性质为宿舍的,且租金标准一直按直管住宅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经市房管部门核定并出具联系函后,按以下方式处置:

1、按照征收入户调查时承租方实际租赁状况予以分户征收;

2、1998年12月31日(含)前分配的住户,符合房改政策的可参加房改,由市房管部门做好房改售房的办理工作;不符合房改政策的,采取换房续租方式处置;

3、1998年12月31日后分配的住户,由市房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牵头做好腾退收回工作;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做好腾退收回工作。

(二)其他直管非住宅公房

直管非住宅公房上报市财政时均已明确使用性质的,该房屋用途按市财政备案用途予以认定,具体处置方式为:

1、经公开拍租的直管非住宅公房,原则上由市房管部门先行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凭市房管部门已解除租赁关系的联系函,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市房管部门进行货币补偿;

2、因历史成因承租的直管非住宅公房(拆迁安置、困难企业、转制企业、购买使用权、混合产权等),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①货币补偿:在市房管部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后,凭市房管部门已解除租赁关系的联系函,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②一事一议:由越城区相关部门牵头,就具体事项专题协调,确定具体征收方案。

三、直管公房房屋、装修、附属物的评估价值及相关奖励补助费用的补偿规定

1、直管住宅公房或用途为宿舍的直管非住宅公房承租人,经审核符合换房续租条件的,产权调换不结算差价,临时安置费、搬家费、一次性租房补贴、房屋调查评估奖、按期腾空搬迁奖、网格奖等六项费用(以下称六项费用)及装修、附属物的评估价值按规定补偿给承租人。

2、直管住宅公房或用途为宿舍的直管非住宅公房,按规定需腾退收回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20%的奖励费用补偿给区或市房管部门。若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配合腾退的,六项费用、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中每户2万元及装修、附属物的评估价值按规定补偿给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若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未按规定腾退的,上述费用中的装修、附属物的评估价值补偿给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临时安置费、搬家费、一次性租房补贴等三项费用补偿给区或市房管部门,并由区或市房管部门处置。

3、市房管部门出租的除宿舍用途以外的其他直管非住宅公房,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20%的奖励费用补偿给市房管部门;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房屋调查评估奖、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期腾空搬迁奖、网格奖等六项费用及装修、附属物的评估价值按规定补偿给承租人。

4、因历史成因承租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并腾退房屋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给市房管部门;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房屋调查评估奖、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期腾空搬迁奖、网格奖、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等七项费用及装修、附属物的评估价值按规定补偿给承租人。

5、直管非住宅公房承租人未按市房管部门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腾退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装修、附属物的评估价值补偿给承租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20%的奖励、临时安置费、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四项费用补偿给市房管部门,并由市房管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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