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05-22 10:38:00
2018年5月18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提出综合房屋维护管理成本等因素,对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同时,有序推进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腾退。
建立直管公房信息管理平台
意见所称直管公房是指通过接管、收购、新建等方式形成,在市、区两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单位名下的公有房屋。意见提出,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直管公房承租人认定与变更、租赁合同履约管理、租金收缴、纠纷调处等管理工作,对危险房屋及时加固、修缮和改造。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承租人的管理。
承租人应按租金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租金,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各区建立直管公房信息管理平台,并与本市住房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直管公房信息动态监管。
严禁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
综合房屋维护管理成本等因素,对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对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可给予租金减免或补贴。
严禁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违规转租、转借是指承租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不在承租的直管公房内居住,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居住的行为。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承租人身份智能识别系统和日常巡查、举报核实等渠道,发现存在违规转租、转借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规劝、纠正;对拒不改正或规劝整改两次后仍违规转租、转借的,可依照合同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严禁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易。
承租人交回使用权获货币补偿
意见提出,推动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腾退和修缮。有序推进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腾退。鼓励承租人自愿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承租人申请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并由经营管理单位收回的,经营管理单位适当给予承租人货币补偿。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可以申请购买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或承租公租房,符合条件的优先配售配租。
东城、西城区政府可综合考虑区域规划、工作计划、申请腾退居民的住房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申请腾退家庭腾退顺序。东城、西城区政府制定鼓励承租人平移置换到其他院落直管公房居住的相关政策,实施整院腾退和修复。
改善自建房内居民居住条件
意见明确,对完成腾退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恢复胡同四合院原有布局,拆除违法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具备条件的房屋或院落,依据保护规划及相关导则,经批准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坚决杜绝私挖乱建。经营管理单位要在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完成恢复性修建的房屋进行合理经营利用。
改善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居民的居住条件。对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的,可由区政府直接配租公租房。
历史文化街区的自管公房单位与相关区政府协商移交自管公房产权并转化为直管公房后,其承租人自愿腾退或平移置换的,可按照上述政策办理。
附政策原文内容:
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切实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腾退和恢复性修建工作,保护古都风貌,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按照“老城不能再拆了”的要求,处理好古都风貌保护与更新的关系、历史文化传承和群众生活改善的关系,规范和加强直管公房管理,加大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居民住房保障、平房腾退和恢复性修建力度,促进非首都功能疏解,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奠定坚实基础。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直管公房是指通过接管、收购、新建等方式形成,在市、区两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单位名下的公有房屋。市属、区属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确定。
二、切实加强直管公房规范管理
(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直管公房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与协调监督、年度修缮计划备案、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制(修)订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市属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区政府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区域内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信息统计等工作,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区属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直管公房承租人认定与变更、租赁合同履约管理、租金收缴、纠纷调处等管理工作,对房屋与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对危险房屋及时加固、修缮和改造,保障房屋安全和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承租人的管理。
(三)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承租人应按租金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租金,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承租人对租住的公房及设备负有保护责任,不得擅自拆改,同时应配合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房屋加固、修缮和改造。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各区建立直管公房信息管理平台,并与本市住房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直管公房信息动态监管。
(五)综合房屋维护管理成本等因素,对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对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可给予租金减免或补贴。
(六)经营管理单位、承租人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严禁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违规转租、转借是指承租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不在承租的直管公房内居住,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居住的行为。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承租人身份智能识别系统和日常巡查、举报核实等渠道,发现存在违规转租、转借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规劝、纠正;对拒不改正或规劝整改两次后仍违规转租、转借的,可依照合同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八)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严禁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易。
(九)直管公房涉及解危排险和文物建筑保护腾退的,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办理。
三、积极推动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腾退和修缮
(一)有序推进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腾退。鼓励承租人自愿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承租人申请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并由经营管理单位收回的,经营管理单位适当给予承租人货币补偿。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可以申请购买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或承租公租房,符合条件的优先配售配租。
东城、西城区政府可综合考虑区域规划、工作计划、申请腾退居民的住房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申请腾退家庭腾退顺序。
(二)鼓励通过平移置换实施整院腾退。东城、西城区政府制定鼓励承租人平移置换到其他院落直管公房居住的相关政策,实施整院腾退和修复。
(三)建立恢复性修建机制。对完成腾退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恢复胡同四合院原有布局,拆除违法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具备条件的房屋或院落,依据保护规划及相关导则,经批准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杜绝私挖乱建。经营管理单位要在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完成恢复性修建的房屋进行合理经营利用。
(四)改善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居民的居住条件。对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的,可由区政府直接配租公租房。
(五)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平房自管产腾退。历史文化街区的自管公房单位与相关区政府协商移交自管公房产权并转化为直管公房后,其承租人自愿腾退或平移置换的,可按照上述政策办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直管公房执法力度。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直管公房监督执法工作机制,与公安、工商、税务、城管执法等部门和所在街道联动,开展综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秩序。
(二)完善直管公房市政配套设施。逐步完善直管公房市政配套设施,有序更新老旧设施设备,合理改造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提高周边环卫、绿化等市政服务水平,改善居住环境。
(三)合理编制腾退和修建计划。东城、西城区政府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结合分区规划实施、财政预算、外迁房源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腾退和修建计划,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资金投入。市、区财政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支持保障直管公房腾退和修缮改造。支持经营管理单位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对收回的直管公房进行恢复性修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益性历史街区、建筑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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