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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汕头住房租赁新政:租金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

来源:汕头市房产管理局2018-02-07 11:01:40

2018年1月31日,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发布了《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表示租金补贴标准调整为10元/平方米。

补贴期限

补贴期为3年,自协议签订之日的次月开始。

保障标准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补贴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调节系数×补贴系数

其中:

(一)租金补贴标准:2017年至2019年度,租金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2017年至2019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为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口调节系数:1人户按2计,2人户按2.5计,3至5人户按实际人数计,5人以上(不包括本数)户按5计。

(四)补贴系数

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优抚对象家庭,补贴系数为1.2;非上述优抚对象家庭,补贴系数为1。

上述标准及系数按规定有调整时,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注意事项

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机构可停止向保障对象发放补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补贴保障条件的;

2.不按要求申报相关家庭情况,提交相关材料的;

3.通过虚报、瞒报或伪造相关资料取得保障资格的;

4. 无正当理由没有实际承租住房并办理备案登记的;

5.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对象在补贴期届满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可在届满前3个月向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继续领取补贴。

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汕头经济特区公租房保障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保障机构如实申报,否则,住房保障机构可暂停发放补贴。保障对象补申报并经审核合格的,自次月起恢复发放补贴,但暂停期间的补贴不予补发。

具体公示如下:

公开征求对《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的意见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府令第17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起草了《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月7日。

联系人: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88462919、88465460

传真:88465100

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01号汕头市房产管理局,请在信封上注明“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征求意见”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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