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政府2018-04-20 09:10:2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佳木斯市、鸡西市、伊春市部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佳木斯市、鸡西市、伊春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桦川县悦来镇第二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请示》(佳政呈〔2017〕110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江市三江口与桦南县第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请示》(佳政呈〔2017〕137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富锦市西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请示》(佳政呈〔2017〕139号)、鸡西市政府《关于鸡西市30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结果以及连珠山镇镇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扩大范围(对3、4、5号井划定保护区)、虎林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扩大范围(新增6—10号水井)的请示》(鸡政呈〔2016〕100号)、伊春市政府《关于报批金山屯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伊政呈〔2017〕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桦川县悦来镇第二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同江市三江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桦南县第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富锦市西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虎林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新增6—10号水井)保护区扩大范围划分方案、伊春市金山屯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具体为:
(一)桦川县悦来镇第二水源保护区(共9眼取水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分别以9眼取水井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9个圆形区域,总面积0.279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1000米所形成的多边形区域,北侧边界线不超过松花江防洪堤,总面积4.461平方公里。不设准保护区。
(二)同江市三江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7眼取水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150米形成的多边形区域,总面积0.56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1500米所形成的多边形区域,包括水域和陆域。北部超过国界线的部分以国界线为界,西部超过佳木斯市行政区界的部分以佳木斯市行政区界为界,南部超出滨江路的部分以滨江路和防洪堤为界,东南部超出同街公路的部分以同街公路为界,水域和陆域以江边防洪堤为界。水域面积4.42平方公里,陆域面积6.81平方公里,总面积11.23平方公里。不设准保护区。
(三)桦南县第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5眼取水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新1号、新2号、新5号井为圆心,200米为半径的三个圆形区域,以及以新6号、新7号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两个圆形区域,总面积0.383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范围:分别以新1号、新2号、新5号井为圆心,以2000米为半径圆的外切多边形所围成区域,南侧以八虎力河南岸为界,总面积13.44平方公里。不设准保护区。
(四)富锦市西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3眼取水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3眼取水井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3个圆形区域,面积为0.094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范围:分别以3眼取水井为圆心,以1000米为半径的外切多边形所围成的区域,北侧不超过富锦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南侧规划红线,南侧不超过同三公路(国道010线),东侧不超过新福路(原富密公路),面积为4.3904平方公里。不设准保护区。
(五)虎林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5眼取水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分别以6—10号井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5个圆形区域,面积0.157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全部在原有1—5号井的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二级保护区范围:以6—10号井一级保护区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1000米所围区域,减去与原有1—5号井保护区相交叉部分剩余的区域,新增(6—10号井)水源二级保护区面积2.6183平方公里。
(六)伊春市金山屯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域长度为从取水口沿河上溯1000米,下延100米的范围;水域宽度为南北两岸河堤以内的水域范围;水域面积0.06853平方公里。陆域长度与水域等长,宽度为沿岸纵深与河堤的水平距离50米的范围,陆域面积0.10655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17508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域长度为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边界为从一级保护区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水域宽度为大丰河河堤以内的水域范围;水域面积0.901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陆域长度与水域等长;宽度为河北侧沿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及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纵深1000米范围,河南侧沿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及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至山脊线范围;陆域面积6.0512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6.95222平方公里。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佳木斯市江北和富锦市西郊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15〕2号)中关于“富锦市西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内容废止。
三、佳木斯市、鸡西市、伊春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对方案中的饮用水水源地开展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各级保护区的保护、管理、限制和禁止的各项规定,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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