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马鞍山国土局2016-06-13 14:09: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省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 号)及《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 号),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地价水平等,决定从2014 年1 月1 日起,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等级划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税额标准
一等:20 元/平方米;二等:16 元/平方米;三等:13 元/平方米;四等:10 元/平方米。
二、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一)一等用地范围:
红旗路与花山路交叉处至红旗路与雨山路交叉处路段以东、雨山路与红旗路交叉处至雨山路与江东大道交叉处路段以北、江东大道与雨山路交叉处至江东大道与花山路交叉处路段以西、花山路与江东大道交叉处至花山路与红旗路交叉处路段以南所围成的区域。含上述道路两侧及区域内用地。
(二)二等用地范围:
1.红旗路与花山路交叉处至红旗路与九华路交叉处路段以东、九华路与红旗路交叉处至九华路与慈湖河路交叉处路段以北、慈湖河路与九华路交叉处至慈湖河路与湖北路交叉处路段以西、湖北路与慈湖河路交叉处至湖北路与花山路交叉处路段以南、花山路与湖北路交叉处至花山路与红旗路交叉处路段以西所围成的一等以外区域。含上述道路两侧及区域内用地。
2.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除银塘镇)、雨山经济开发区(采石河路以北、天门大道以东)。
(三)三等用地范围:
1.天门大道与幸福路交叉处至天门大道与采石河路交叉处路段以东、葛羊路与天门大道交叉处至葛羊路与东环路交叉处路段以南、东环路与葛羊路交叉处至东环路与采石河路交叉处路段以西、采石河路与东环路交叉处至采石河路与天门大道交叉处路段以北所围成的一、二等以外范围的区域。含上述道路两侧及区域内用地。
2.幸福路与金泉街交叉处至幸福路与杨家山路交叉处路段以南、杨家山路以西、恒兴路与金泉街交叉处至恒兴路与杨家山路交叉处路段以北、幸福路与金泉街交叉处至金泉街与恒兴路交叉处路段以东所围成的区域。含上述道路两侧及区域内用地。
3.幸福路沿路两侧。
4.慈湖高新区(含花山经济开发区、金家庄工业园)、雨山经济开发区(采石河路以南、天门大道以西)、滨江新区、秀山新区。
5.采石街道、佳山乡、慈湖街道、慈湖乡、霍里街道(东部环路以西)、博望镇范围内非农业用地。
6.以及除一、二、四等以外市区范围内未具体描述的用地。
(四)四等用地范围:
银塘镇、霍里街道(东部环路以东)、向山镇、丹阳镇、新市镇范围内非农业用地。
马钢股份公司厂区内应税土地统一按照三等土地税额标准征收税款。
“道路两侧”用地是指纳税人沿道路两侧50 米内的应税土地。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执行,原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年税额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二)各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和规定的审批程序,制定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实行除乡行政区域外的全域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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