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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郧西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来源:郧西县政府2018-01-03 10:02:10

关于印发郧西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西政发〔2017〕28号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郧西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西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西政发〔2016〕22号)予以废止。

2017年8月10日

郧西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切实做好郧西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布局郧西县畜禽养殖区域,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郧西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郧西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要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结合郧西县畜牧业绿色发展规划,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建设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本方案确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适用于郧西县境内的规模化以上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中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是指: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肉羊≥100只(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二、划分原则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生态优先”的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持续发展协调一致的原则;

——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畜牧业绿色发展规划的原则;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修正本)》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2010年修订)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6〕5号)

《关于开展全省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6〕20号)

十堰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十政办电〔2016〕25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类。

(一)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非规模化养殖不受本方案禁养区影响,但仍需符合水源保护、养殖污染防治、风景/自然/文物保护、交通道路管理等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

(二)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区域。限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必须实现废弃物的全部资源化利用,并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三)适养区: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养区。在适养区从事畜禽养殖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对象与区域范围

划分范围为郧西县所辖18个乡镇(场、区)。具体对象包括人口集中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质功能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交通道路及工业区等。划分范围为禁养区与限养区,其他区域均为适养区。

畜禽养殖区域分为两个层次进行统计,其中县一级层次主要体现跨乡镇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质功能区、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分乡镇层次主要体现人口集中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

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禁养/限养殖区以外,各禁养/限养区范围均指地理直线距离,且不受地形地势影响。

禁养区的管理级别高于限养区。如不同环境敏感区域的禁养区、限养区发生重叠,则重叠区域应执行禁养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一)县级划分方案

1.人口集中区域

人口集中区域指乡镇集镇以及不在乡镇建成区内的村庄人口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疗养院、敬老院等人口集中区域。村庄人口集中区以50户各户居民相互间距不大于50米的集中居住区为基准,低于50户的可以由乡镇、或县环境保护局按照环境卫生与大气防护距离的要求确定为人口集中区域。人口集中区域的边界范围内,以及自边界起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内,全部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为限养区。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指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进入输水管道送至用户并具备一定规模(供水规模一般大于1000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面积。

(1)禁养区

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其边界范围以内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范围以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为准。

(2)限养区

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以及准保护区直至流域汇水区范围内为限养区。即在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边界确定后,与该禁养区边界接壤的汇水区作为限养区。

3.重要水质功能区

汉江(郧西段)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外再延伸300米为限养区;郧西县其他重要流域水体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外再延伸100米为限养区(郧西县境内重要水质功能流域见附件1)。

 

4.其他生态功能区

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林业生态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属于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区区域边界起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内,属于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为限养区(郧西县主要生态功能区见附件2)。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工业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1)交通要道

具体包括G70、S228、S301、S338、上湖路、郧漫路。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国省道公路)周边需执行公路建筑控制区规定,同时符合交通道路周边建设相关的管理规定。自上述国道、省道道路两侧起外延500米的范围为限养区。县道、乡道需执行公路建筑控制区规定,道路两侧不划分限养区,但当县道、乡道位于其他禁养、限养区范围内的,需执行已划定禁养、限养区的管理要求。

(2)工业功能区

各类产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市级以上政府划定,农业园除外),具体包括:郧西工业园、鄂西北交通物流产业园、扶贫产业园、郧西县绿松石产业园等。工业功能区内部及外部执行工业园入园管理规定与人口集中区域禁养区管理要求。同时,自工业园区边界起外延1000米范围为限养区。

(3)其他限养区域

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包括基本农田、基本林地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环境容量已不足以容纳新增污染源的区域,以及各县级行政主管单位认为不适宜进行养殖活动的区域。

6.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均为适养区。

(二)分乡镇划分方案

乡镇(场、区)禁养区/限养区范围见附件3。

六、工作要求

(一)执行标准

统一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各合法建设的养殖场(小区)履行环保义务。禁养区内养殖场应按规定关闭、搬迁并完全消除遗留环境污染。限养区内不再新增养殖场(小区),督导限养区内的已有养殖场配套畜禽粪便治理设施。适养区内各养殖场整治工作要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整改。

根据郧西县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容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原则上要求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在完成搬迁、改造等措施后均实现养殖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位于划定的适养区和限养区,需进行相应污染治理措施整改的,验收标准按原环评及批复,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程序

1.前期报备: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各养殖场(小区)进行报备通知。报备内容应包括养殖地点、养殖类型与最大规模、现有环保设施与当前养殖粪污处理方式。

2.政策通知:在本划分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并由各(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知管辖区域内的规模化、非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

3.摸底排查:各(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完成全面摸底清查,对未进行报备、未据实报备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下达关停或处罚通知。由各(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禁养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下达关停或限期搬迁通知,对限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下达限养区管理通知,对适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进行现场核查。

4.方案执行:禁养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关停/搬迁方案与时间表、遗留环境污染治理方案;限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环保验收批复、不在原址扩大养殖规模的承诺书;适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环保验收批复。

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的原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如未能提供环保验收批复,建设单位需在限定期限内完成环保验收手续。污染治理措施缺失或具有较大缺陷的,应立即按照环保要求制定环保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并报环保局审查,审查通过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环保治理工程实施方案中应说明养殖场(小区)的常年存栏量、粪污处置的技术工艺与设施建造规模及加工处理能力、粪污承载农田或山林面积、粪污浇灌方式与浇灌量。养殖场应对其上报常年存栏量的准确性负责,不得少报瞒报,主动接受环境监察单位的监管。

适养区内拟新建或改扩建、迁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须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后才能够合法进行建设,在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后才能够正式运营。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1.明确分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畜禽养殖场业主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治理。

县畜牧局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业监管工作。同时,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与服务,并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项目实施环境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县水电局负责按照水源保护区水体保护有关要求,实施畜禽养殖污染管控,并做好饮用水源等重点水域畜禽养殖排污口监管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配合县畜牧局根据全县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做好全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做好新建畜禽养殖项目用地的审批备案工作,并依法依规查处畜禽养殖违法用地行为。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资金争取工作。

县农业局(能源办)负责优先为畜禽养殖场配套粪污废弃物沼气发酵处理设施,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服务。

县林业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全县林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的关停、迁移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配合做好城镇规划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停、迁移工作。

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有关畜禽养殖场的关停、迁移工作,并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工作。

2.落实责任。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将任务指标落实到乡镇和部门,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场、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禁养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严格执法,使郧西县畜禽养殖业发展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3.严格考核。县政府对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予以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县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予以行政问责。

(二)建立长效机制

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按照其整治方案进行粪污处理,循序渐进,科学安排,合理规划,建立长效的污染治理机制,使发展与生产同治污工作协调进行。环境监察部门将加强对这些养殖场的法律监管。

(三)宣传与协助

1.广泛宣传。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面向农村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宣讲搬迁或关停的必要性,解释奖补政策与标准,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提高公众认知度和群众参与度,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加强指导。县环保、畜牧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加大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件:1.郧西县境内重要水质功能流域

2.郧西县主要生态功能区

3.各乡镇(场、区)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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