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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来源:运城市人民政府2018-04-03 16:40:18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大,而全市耕地后备资源日益匮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尤其是占优补优的难度不断加大,已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耕地保护及占补平衡的需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逐步严格限制开发11等以下的耕地,禁止未经得当地群众同意而强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25度以上坡地开发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发耕地。

(三)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投入多元化、实施模式多样化、途径多种化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2018年,各县(市、区)分别要验收800亩新增耕地(省级耕地开发基金项目和2017年底库存补充耕地除外);2017年及之前省、市、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18年底前要全部竣工验收,并及时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入库;运城开发区耕地占补平衡以所在县域自行平衡为主,要积极筹集资金,主动与所在县级政府沟通对接,投资实施项目,确保本辖区建设项目占补平衡。

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方式

(一)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主体责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要组织发改、国土资源、农委、水务(利)、财政、农业开发等有关部门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在建设高标准农田过程中,注重补充耕地,共同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转变补充耕地的方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中更加注重生态保护。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将过去以开发为主补充耕地调整为以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为主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集中力量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2018年4月1日起,改进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的做法,按照补改结合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补平衡。

(三)积极扩大补充耕地途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对于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以及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均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发改、国土资源、水务(利)、农委、财政、农业开发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上图入库要求,明确项目建设范围、资金投入、新增和改造耕地面积及质量、类型、验收单位等主要内容,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及时报备入库。

(四)拓宽补充耕地投资渠道。

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五)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

为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以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各类项目为基础,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3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其中:市级投资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省级委托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复核、财务决算与审计、土地重估由市直有关部门安排,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新增粮食产能由市级支配使用)。

三、严格耕地占补平衡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要适应新常态,统筹安排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要明确发改、国土资源、水务(利)、农委、财政、农业开发等部门的职责,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市政府将耕地占补平衡纳入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内容。对在补充和改造耕地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本实施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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