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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桂林市政府2018-05-08 16:26:5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桂林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桂林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函〔2018〕1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桂林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控占用、调方式、算大账、差别化”的工作思路,守住“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两个总体目标,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目标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

1.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意见》精神,增强保护耕地的思想意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示范带动并组织本地本部门全面学习,努力扩大学习覆盖范围,将《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研究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具体落实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本区域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开展多层次、形式丰富的专题培训。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方案,通过举办专题会议、培训班等方式加强系统学习培训,把《意见》精神纳入干部培训学习的重要内容,把学习《意见》精神与业务培训、政治理论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3.组织开展宣讲活动,广泛宣传解读。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到基层联系点进行宣讲,广大基层干部要自觉到村集体、农户家开展面对面宣讲。各级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和网络媒体等平台搞好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让《意见》精神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1.严守耕地红线和耕地保有量

强化各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逐级分解保护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主体。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各项措施,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明确各县区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的工作任务,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上图入库,落到实处,确保我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3.3万公顷,基本农田总量不低于32.2万公顷(详见附件1)。(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在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情况(详见附件2),采用引导项目合理选址、挖掘利用存量土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等多种方式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大力支持工业上山,进一步加快低丘缓坡的综合开发利用。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补充耕地能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指标分配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1.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责任。各县区要认真做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综合现有耕地占补指标情况(详见附件3)、年均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及我市“十三五”期间重大项目用地需求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开发和改造计划,全面推动我市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详见附件4、5)。要积极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自治区调剂为辅、申请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耕地补充任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合理有序开垦新增耕地,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各县区要根据全市“十三五”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计划(详见附件7),统筹落实好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强化土地开垦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抓紧抓好耕地特别是水田的开垦工作。积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法违规毁林开垦耕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鼓励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县区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落实耕地开垦和旱改水项目的财政资金投入,重点保障水田开垦项目的实施。同时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研究,鼓励采取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积极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对因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而造成补充耕地缺口,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向国务院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各县区要加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1.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全国土地整治规划以及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的安排,研究制定我市“十三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逐级分解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各县区要根据全市“十三五”旱改水工作计划(详见附件7),抓紧、抓好本辖区旱改水工作,加大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作力度,确保我市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达到要求,切实完成建设占用水田的占补平衡任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各县区要根据表土剥离工作潜力和计划(详见附件6、7),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通过深入研究利用剥离的优质表土回填低等别耕地耕作层表面的做法,结合耕地开垦和提质改造项目,大力提高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轮作耕休耕地保护和改造力度,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因地制宜试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1.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收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积极推行“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模式,鼓励开展补偿耕地指标有偿交易,通过涉农资金整合,鼓励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补贴和奖励。奖补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相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规范市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根据《意见》中关于跨区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费用及区域差异等因素”的要求,实行指标有偿调剂制度,完善市级占补指标交易办法,在市级层面实现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探索“旱改水”新增水田指标有偿出让制度,保证耕地补充质量,在统筹保障市级重大项目的同时,协调解决部分后备资源匮乏县区的耕地占补问题。实行指标交易优质优价,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大力开发优质补充耕地指标,倒逼用地单位节约集约用地、少占或不占水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工作的合力。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县区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宣传,各县区要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季报制度,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保证市级层面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确保按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严格监督检查

1.强化监测监管力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制度,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监测、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情况等,确保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附件:1.桂林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表

2.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情况表

3.桂林市现有耕地占补指标情况表

4.桂林市宜耕未利用地开发新增耕地潜力表

5.桂林市旱改水提质改造潜力表

6.桂林市耕作层表土剥离潜力表

7.桂林市“十三五”期间占补平衡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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