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7-06-15 09:06: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继续深化和推进我市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有关规定,对进一步加强齐齐哈尔市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实行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创建公平、稳定的用地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的总体目标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市政府依据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均要逐级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面积、等级、责任人、保护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并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二)严控建设占用耕地
1.强化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控制项目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把牢用地选址关口,对项目用地占用耕地数量较大的进行踏查论证,对可以避免占用耕地的项目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2.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落实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251.9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02.73公顷的保护指标,对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重点保护,切实履行“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五项工作要求。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确保做到“五个不准”(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占用。
3.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途径,努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低效利用土地的可持续性开发,并逐步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管理体系,实现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的目标。
(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与保护
1.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储备库建设,作为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耕地数量的重要手段,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加大高标准农田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力度,将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耕地数量作为对乡(镇)政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注重土壤培肥改良、农艺措施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着力提高耕地地力和农业生产能力,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探索开展优质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并逐步推广。
2.加大耕地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国土资源收益中安排耕地保护经费,专项用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和补充划定、地类等级评定、保护标志设立与维护、耕地保护数据库和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等支出。
3.加强耕地质量调查与监测。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
(四)改进耕地占补平衡
1.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2.大力推进土地复垦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县(市)区政府应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拓展补充耕地途径,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以及土地开发、土地整治等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不断增加耕地有效供给。
3.补充耕地指标实行跨地区有偿调剂使用。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可在市域内其他县(市)区有偿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进行有偿调剂补充;鼓励县(市)区政府在确保本行政辖区建设项目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将富裕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给其他市、县(市)区,指标调剂收益由市、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调剂价格按照省级指导价格综合考虑补充成本等因素确定。调剂补充前需征得省、市级国土部门意见。
三、保障机制
(一)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按照耕地保护属地管理、县(市)区政府为保护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并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逐年进行考核,同时,对耕地保护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考核结果将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年终目标考核评分体系。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管辖范围违法占用耕地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启动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问责机制,予以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
县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面积、质量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成果显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主要用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后续管护等。
(三)建立耕地保护监管机制
县(市)区政府要履行好主体责任,乡(镇)、村按区块对承包者生产经营和建设等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和县、乡、村、屯四级监察网络体系,形成快速反应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破坏耕地、撂荒耕地和违法占用耕地等行为;探索建立国土、公安、法院等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寻求符合实际、方法得当、成效显著的联合执法新途径。
(四)坚持传统有效的耕地质量保护措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扶持耕地使用者应用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开展秸秆还田,合理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料,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五)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监管机制
为切实提高开垦耕地的质量等级,严防耕地储备库建设质量和数量不达标等现象的发生,县、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明确各部门在耕地储备库建设初期审核、申报、实施和后期管护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市国土部门要切实履行耕地储备库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并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跨区调剂使用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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