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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丹东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7〕32号)

丹东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7〕32号)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10-11 10:44:07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丹东市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一)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严格落实省下达我市的“十三五”期间336万亩耕地保护任务,27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二)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为契机,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用地布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对我市用地空间布局进行管制。

(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实行差别化用地管控制度。依据上级年初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从严审查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项目用地,不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积极与环保部门协调,确定生态用地布局,划定生态用地红线,通过对生态用地的严格管控,改善生态用地周边微环境和地下水、空气等自然条件,进而提高耕地质量。

(五)严格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对涉及调整规划的耕地要确保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二、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

从城市周边入手,按规模从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市、县两级同步行动,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省下达的27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并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三、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

将“十三五”时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18%的目标分解到县(市)区,引导各地区减少发展建设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依赖。通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大已出让土地的腾迁力度,提高批而未供土地的供地率,对闲置土地依规进行处置,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的退出。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严格土地利用标准,实施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确保合理利用。开展节约集约评价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批后监管工作,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效益的提高。探索盘活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新途径。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四、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力度

(一)加大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力度。目前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虽然较充足,但指标储备库中的耕地质量等别普遍较低,水田指标相对不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耕地开发投入,同时提高现有入库占补平衡指标的质量等别,满足我市建设用地占补平衡的需要。各地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通过自筹资金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等方式安排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和旱改水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按照“谁开发、谁利用”的原则,由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使用,如有结余,可按照有关规定有偿流转。把耕地后备资源开发与扶贫工作有机结合,着力在土地贫瘠、地块相对零散的地区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对有后备资源的困难乡村加大开发力度,实现精准扶贫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大力实施土地整治。积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鼓励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将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优化农村建设布局,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注重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做到占补耕地同等同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杜绝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足、质量不到位问题,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补旱现象。针对无法避免占用耕地等级高,补充耕地等级低的问题,可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采取等级折算的方式补足耕地数量。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四)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向市域内有结余指标的县(市)协商购买,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自行解决。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五、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一)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各地区要将省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到位,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牵头部门: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各地区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三)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等耕地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等保护性耕作制度,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

〔牵头部门: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四)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一是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二是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三是探索开展耕地质量定级工作。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于2018年完成探索开展耕地质量定级工作。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要加强学习,认真领会保护耕地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指导思想,准确把握基本原则,牢记总体目标,适应当前形势、任务的需要,推动和促进我市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上升到新的台阶,实现我市耕地保护目标,全面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方案,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市政府成立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详见附件)。各地区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三)严格监督检查。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四)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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