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来,各地不断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但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全程监管制度 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以下简称“补、备、核、用、考”)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形成有力的监管机制。
(一)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监督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
(二)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监督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单位,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要求,及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报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掌握市县验收的项目 报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