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昌黎县人民政府2018-03-29 13:29:21
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占用国有划拨土地的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昌黎镇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住宅土地管理,充分保护公民的物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及文件的相关要求,切实解决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及其所占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本县辖区范围内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适用本意见。
二、土地审批
本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所占用国有划拨土地均按照房屋现状使用用途认定为住宅用地。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县城乡规划局不再出具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意见;本着房地一体的原则,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按住宅用途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后即视为原国有划拨用地已批准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三、土地出让金及契税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出让金计算方法:基底占地面积(多层住宅按分摊面积,房改房按房改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所在地域基准地价乘积的10%,契税按前述土地出让金的4%征收。各单位集资房所占用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契税方法参照上述方式执行。
四、国有资产处置
集资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占用国有划拨土地,在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由原单位(原单位撤并由资产接收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县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基底占地面积(多层住宅按分摊面积,房改房按房改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土地出让手续。原单位所出让的土地(原单位撤并由资产接收单位)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单位一次性备案
五、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持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凭证等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六、本文件未尽事宜,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议定。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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