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沙县政府2018-03-22 17:09:14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府办〔2018〕4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金沙经济开发区、冷水河风景区、沙土三化同步统筹发展改革试验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沙县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沙县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前一年完成全县农村现有危房改造和配套实施“改厨、改厕、改圈”工作的要求,为打赢我县2018年脱贫攻坚战,全面完成我县农村现有危房改造和“三改”任务目标,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对象及资金来源
根据2017年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仍然是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四类重点对象。四类重点对象为经济最贫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一般户是指户主是农村危房摸底调查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国家规定的贫困线标准,低于本乡(镇、街道)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农户。
(一)全县范围内符合国家农危改政策的全部农户,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县按比例承担;
1.四类对象和一般困难户的认定均为2018年2月14日前经乡(镇、街道)再次走访识别后经党政主要领导“双签字”上报的名单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一般困难户。
2.改造对象为县城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户,且符合《毕节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农户。房屋安全情况满足《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中的相关要求,且均属于我县乡、镇(街道)“双签字”精准识别核实在册的农户。
3.改造对象属于《毕节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不给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已经安排的予以取缔,由责任人追回已发放的资金,重新安排给相同家庭类别和危房等级的农户实施,并从严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原享受过二、三级农危改政策或其他房屋补助政策,现居住房屋已成为一级危房的农户,按现行补助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兜底解决;
(三)原农危改指标被用于集中修建乡镇敬老院,但实施农户实际从未进入敬老院集中居住的,新建或已建房屋补助资金参照相应年度农危改补助标准由县财政兜底解决;
(四)户主为县四类重点对象中的无房户,建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兜底解决;
(五)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列入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对象:
1.已进入城镇享受保障房政策或已在城镇购买商品房一户多宅以及家中有安全住房的;
3.家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经商办企业或拥有小轿车等情况,有能力自筹资金危房改造的;
4.为改善居住条件在2017年1月以后突击进行分户的;
5.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户;
6.户主为四类对象以外的无房户;
7.子女能提供安全住房而让老人单独分户居住在危房内的;
8.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已经修建了安全住房的农户。
(六)今年危房改造实施对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超出以上范围的改造对象,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危改办,县危改办提出处理建议后,由县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对象确定及完成时限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批、县级抽查复核等“三级公示审批”程序。各乡(镇、街道)联系村领导、驻村干部必须参与民主评议与入户审核等过程,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
(一)对象确认(2018年1月25日-2月14日)。所有纳入2018年农危改实施对象的农户必须是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把关审核以后“双签字”上报到县危改办的全部符合农危改条件的农户。
(二)申报审批(2018年1月25日-2月28日)。经危改户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出房屋最危险、家庭最困难危改户后进行公示,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危改办备案。
(三)项目实施(2018年3月1日-9月30日)。各乡(镇、街道)组织危房改造户进行建设并配套实施“三改”,并按时完成任务。所有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必须在3月25日前全面启动,6月30日前完工率达60%,9月30日前全面完工。
(四)项目验收(2018年4月1日-10月15日)。按照“六主体、四到位”的要求,项目竣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国土、财政、村建和危改等相关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五)抽查复核(2018年10月16日-11月15日)。经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后,申请县级验收。由县危改办(县住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抽派人员进行验收。县级实行随机抽查验收制,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抽查2至3个村,抽查改造农户不少于年度改造任务的10%。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相关力量督促农户拆除原有危房,消除安全隐患。农户补助清册经乡(镇、街道)业务人员、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审核无误后,上报县危改办兑付补助资金。
三、改造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改造对象精准。规范操作程序,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批、县级复查”的程序确定改造对象,做到“实施对象、危房等级、贫困类别、补助资金、建房标准、改造时限”六公开,坚守底线,筑牢防线,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精准确定改造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主要对象为四类重点农户,在改造对象的确定中,各乡(镇、街道)干部职工应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的现象,对不符合规定的改造对象一律不许列入。出现被审计或者相关部门审查、举报的,应对被审查、举报对象进行复核,复核后确定为不符合相关要求,又被列入实施对象的,应及时取缔,换户实施。对于已经发放危改补助资金的,责令由乡(镇、街道)及时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对于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决定》等规定严肃问责。
(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重点改造到位。实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制,危房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目标、责任到乡(镇、街道)。危房改造放线、基础开挖、基础完工、主体竣工,乡(镇、街道)联系村领导、国土所、规建站、村支两委、建筑工匠、户主均要到场进行检测验收,即“六主体、四到场”。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职责,在2018年度将乡(镇、街道)所存在的四类重点对象和一般困难户农户全部列入改造对象。各乡(镇、街道)扶贫、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核实把关,由乡镇相关部门初审以后,再上报到县扶贫、民政等部门审定盖章。四类重点对象和一般困难户危房改造要建立一户一档,档案中必须有以上参与审核部门的证明材料,审查合格建档后上报县危改办备案。
(三)坚持群众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根据群众意愿在合理的政策范围执行,不能强行要求、强制执行。
(四)坚持严格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改造面积。把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要求贯彻到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新建的住房要符合乡(镇、街道)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原房拆除重建的,各乡(镇、街道)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引导农户根据乡(镇、街道)村庄规划按照“一户一宅”原则集中建房,并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同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在充分征求农户意见的基础上,集中打造1至2个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
农村危房改造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轻农户负担,提倡“能固则固”的改造方式,大力推行成本低、工期短、效果好的加固改造模式;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农村危房改造面积的相关要求,对于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执行,原则上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户不得因为新建房屋面积过大而在外举债,从而降低农户生活水平。
四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面积原则上要做到1至3人户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对于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要合理选择改造方式,一级危房拆除重建,二、三级危房要按照“能固则固”的原则执行。原则上一般户改造面积参照四类重点对象面积控制,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三改”建设标准:1.改厨:原则上厨房的独立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并同步改灶、改台、改管、改水,整体提高厨房卫生清洁程度。原则上改造后的厨房要贴墙砖并至少保证1.5米的高度;厨房地砖至少要保证有5平方米;配备操作台和双盆洗菜池,操作台至少保证长3米,高0.75米,宽0.6米;配备给排水系统。2.改厕:原则上厕所独立使用面积不小于2.25平方米,建设、完善“两池一洗”(化粪池、便池、冲洗设备),实施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原则上改造后的厕所要贴墙砖并至少保证1.5米的高度;厕所地砖至少要保证有2.25平方米;配备蹲便器、洗手池、水箱和给排水系统;不圈养牲口的农户,厕所应独立修建化粪池,化粪池建议按照长2.5米、宽1.2米、高1.2米来修建,厕所化粪池的有效容积不得低于3立方米。3.改圈:农户危房改造后要圈养牲口的,应对既有畜禽圈舍实行粪污处理,减少蚊蝇及恶臭,保证正常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实现住房与圈舍分离,降低人畜共患疾病的风险。原则上圈舍使用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新建圈舍地面必须用水泥砂浆铺设硬化,圈舍内侧、外侧墙体必须用水泥砂浆进行粉刷;圈舍的化粪池有效容积不得低于4立方米。对于不再圈养牲口的农户和已经新建圈舍的农户,要及时拆除原有圈舍,不得出现建新不拆旧的情况,否则不支付其“三改”资金;对于新建圈舍的,新建圈舍门窗不能正面朝向农户居住房屋,新建圈舍必须和农户居住房屋有明显分离,不得共墙、靠搭在农户居住房屋上。
(五)坚持实行建筑工匠管理制度原则。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必须落实建筑工匠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危房改造户按基本结构设计,与承建的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协议,要切实做好相关记录和备案。所有建筑工匠必须经过培训,未经培训的工匠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有能力自行施工的危房改造户,也应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施工人员信息、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等要纳入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并将上述材料拍成照片作为图文资料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
(六)严格控制农户建房质量和验收标准。严格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县危改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组织技术力量不定期开展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进行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
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危房改造后要达到地震设防标准。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的居住卫生条件并同步按照金危改领通〔2017〕3号文件的相关工作要求实施“三改”。对于特困的农户,在新建房屋时,所在乡(镇、街道)要及时了解情况,主动和当地建材供应商协调材料价格,适当优惠有需要的特困农户,帮助他们在实际的建房过程中享受到政策优惠。
所有农村危房改造属于一级危房拆除重建的,除主体结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以外,新建房屋材料必须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小米砖”进行修建,房屋屋顶必须采用“现浇板”,严禁新建房屋出现瓦盖屋顶等影响农户新房安全质量的问题。对于无法自主修建房屋,通过施工协议外包给建筑工匠修建的,乡(镇、街道)要严格控制房屋造价,房屋主体结构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施工,且每平方米单价不得超过800元,要严格防范农村建筑工匠虚报价格,抬高物价,要做到物尽其用,保证所有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农户修建房屋的开支,不得出现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情况。
实施二、三级危房改造的,除特殊古建筑物需要遗留保护的外,其余房屋三侧立面必须采用水泥搓沙进行修补,正立面采用水泥清光进行粉刷,门窗必须用油漆涂抹,对既有房屋楼顶进行修补,不能出现漏水渗水等情况。对于二、三级危房进行修补加固的,原则上所有材料必须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所有补助款项必须全额用于修补、改善农户房屋安全质量,并做好相关影像和纸质资料备查。
四、补助标准
按照切实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同时兼顾一般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原则,2018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
四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二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三级危房每户补助1万元;
一般困难户:一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二级和三级危房每户补助1万元。
“三改”不区分四类重点对象和一般户,均为:实施改厕、改厨的每户补助0.7万元;实施改厕、改厨、改圈的每户补助1.2万元。
五、资金预算和补助方式
(一)投资总预算。预算工程总投资3.5亿元。根据最新规定,四类对象改造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2:3分担;一般户按照市、县4:6分担;全县“三改”补助资金四类对象除省厅补助每户3000元以外,其余四类对象资金和一般户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县级投入所需资金由金丽小城镇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解决。
(二)资金拨付及使用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省农信社毕节市审计中心《关于转发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毕财建〔2015〕12号)的规定执行,由乡(镇、街道)提供应兑现资金危改户花名册,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危改办,县危改办审核签字后报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直接补助到户。由农村建筑工匠代建的农户,在告知农户其应该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后,在征得农户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施工协议并明确打款方式和对象,可以直接兑付到工匠手中。各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推迟拨付、拒付、截留、挪用、贪污农户补助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乡(镇、街道)要站在保障民生、扶贫攻坚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抓落实。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确保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乡镇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农危改农户的走访户数不得低于全年改造户数的10%,并做好相关影像资料(走访时间、农户合影、危房合影等)。所有涉及的乡(镇、街道)农危改部门也应该有3人及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从事危改工作。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安排部署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靠前指挥,亲自督促;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任、乡镇长作为主要责任人,亲自安排部署,督促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到位、人员到位,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按计划推进工程进度;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作为具体责任人,要加强学习,熟悉业务,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农村危房改造业务工作,适时调度、督促工程进度,具体指导危改办按县的要求及时审核上报各类数据报表,指导完成相关档案资料和系统录入工作;联系村领导要亲自组织行政驻村干部进村入户,亲自到户对所联系村的危改户的精准识别和施工过程中的“六主体、四到场”工作,联系村领导和驻村行政干部必须对所联系村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户户见面,在入户调查表上户户签字,严禁村干部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及时指导危改户的施工质量和进度,确保精准识别到位和工程按时顺利完成。
(二)强化培训保障。所有涉及农危改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村支两委必须经过培训,要建立合法合规的农村危房改造宣传队伍,对于农危改相关的政策法规、施工程序、质量验收规范等内容必须经过统一的系统化培训。未经培训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村支两委、建筑工匠不得参加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监管和实施,一经发现有违规情况的,将报请县纪委和县督办督查局按照问责条例进行严肃问责。
(三)强化工程调度。县实行“月通报、季调度”的信息报告制度,按时上报相关资料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每月2日、12日、22日前(逢周末、节假日相应提前)上报工程进度,县危改办将根据乡镇每次上报情况进行打分,并纳入乡镇年终考核;农户档案录入进度和资金兑付进度情况,以“农户档案系统”作为调度的依据。县危改办对涉及的乡(镇、街道)进行每月一通报,对于完成较好和较差的乡(镇、街道)将分别组织召开全县现场会,工作开展较好的前三名作交流发言,并授予红旗一面,工作滞后的后三名作表态发言,并黄牌警告。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危改信息和数据的乡(镇、街道),一经查实,将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乡(镇、街道)要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充分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财政、住建、纪检监察、审计、危改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管,严禁优亲厚友、骗取或冒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贪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严禁搭车收取社会抚养费、押金、照相费及其他费用,严禁降低补助标准对付给农户。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将资金封闭运行,实行“一卡通”兑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五)强化部门职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项目的分解安排、协调、指导、对象审核、信息录入、舆论宣传、项目验收、衔接补助资金拨付。会同民政、扶贫、移民、残联等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和危房改造房屋质量安全指导、巡查、监管、项目验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调度、兑付和监管工作,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县民政局、生态移民局、残联、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做好摸底调查、对象确定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办理用地手续,配合住建部门拆除危旧房。县规划局负责配合各乡(镇、街道)办理好城镇规划方案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本年度实施的农危改户的住房登记情况进行筛查核实。县督办督查局负责工程进度和资金兑付滞后的督办督查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年度实施的农危改户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筛查核实。县交警大队负责对本年度实施的农危改户车辆登记情况进行筛查核实。
(六)强化督办考核。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工期倒排,有序推进。县督办督查局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全年开展督查、调度不少于4次。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工程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任务完成、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纳入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班子和分管领导的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七)强化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必须按照“批准一户、录入一户、建档一户”的要求,建立完善档案资料。农户档案包括档案信息、农户申请、摸底调查、贫困户证明、审核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文字和图片材料等。精准识别四类重点对象中的危房户,摸清需要重点帮扶的危房户底数,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户档案系统”和“住房系统”)为平台,建立科学准确的农户信息档案和存量危房管理机制。已改造的危房要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录入“农户档案系统”。录入“农户档案系统”和“住房系统”的信息必须与纸质资料相吻合,不能存在弄虚作假和数字危改的情况。
(八)强化责任追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倒查”的问责机制。危房改造实施对象不准确,违规或违法发放的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自行解决追回。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监察力度,坚决查处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索取回扣、骗取补助、挤占或挪用资金、拖欠或克扣资金、搭车收费、降低标准等违纪违规行为。对工程进度滞后、管理不规范的将启动问责程序,对县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不履职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或召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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