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8-01-11 09:39:21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南府办〔20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2号令)、《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的通知》(桂发改外资〔2017〕928号)等文件精神,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进一步下放房地产项目管理权限,简化优化房地产项目备案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范围
在南宁市辖区企业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备案的实施主体
(一)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的实施主体,按项目属地划分备案权限。
(二)跨城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三)五象新区管委会具有市级同等审批权限,负责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区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三、项目备案流程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项目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完成项目备案信息填报后,在线平台即时生成统一项目代码。完成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四、项目备案管理
按本通知要求实行备案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2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已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备案的,项目单位可通过统一项目代码以及在在线平台自行打印的备案证明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地震、住房保障、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可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或者扫描备案证明二维码查询项目备案信息,确认项目备案情况后,依法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各县(区)、开发区、五象新区必须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备案,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安全监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地震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监管。
(三)对项目单位未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2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存在提供虚假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备案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未按要求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通过行业门户网站和本地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南府办〔2014〕75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办函〔2015〕155号)即行废止。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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