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襄城县政府2018-03-14 15:13:58
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城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政 [2018] 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襄城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月8日
襄城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是对村庄内的闲置土地、农村居民(含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各类废弃的集体工矿建设用地、各类废弃的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包括废弃的水利工程、公路、学校、仓库等用地)等农村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复垦,从而新增耕地,实现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开展农村土地复垦,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河南省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落实多种形式复垦方式,规范项目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缓解耕地保护与城镇建设用地扩张需求,优化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以“空心村”“空心房”复垦和危旧房改造为重点,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大、投资成本低的村庄,优先纳入近期农村土地复垦范围。
(二)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宅基地占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清查,对清查出的乱占多占宅基地,由村集体结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条件成熟的进行复垦,对乱占耕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三)切实维护农民权益。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三、工作步骤
(一)编制规划
各乡镇先行组织各行政村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然后再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规划,项目规划方案以村为单位,项目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公告,并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征得项目区所在地村民同意,在村庄迁建和撤并、土地权属调整、宅基地腾退补偿的重大事项上,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项目立项
l.立项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2)村民自愿,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建设用地集中连片,原则上每片不少于15亩;
(4)项目批准后,拆旧区复垦工作,能够在半年内完成。
2.立项需提供的资料
(1)乡镇人民政府立项申请;
(2)拆旧区、建新区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原件)和坐标电子文档;
(3)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同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试点项目实施的会议记录(原件);
(4)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建设任务的承诺书(原件);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原件);
(6)拆旧区复垦前现状照片资料(原件);
(7)其它相关资料。
(三)实施方案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市下达的年度挂钩控制规模,制定出乡镇年度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内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管理办法、项目实施办法,制定土地权属调整、资金筹措和收益使用、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等方案,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按照依法操作、自觉自愿、合理补偿原则,鼓励和引导宅基地有偿或置换退出,确保居住面积只减不增,耕地面积只增不减。
(四)项目实施
县政府每年年初下达各乡镇复垦任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达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任务,负责对辖区内适宜复垦地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负责退出农村建设用地的清理、丈量、登记、测算,并签订补偿合同,审核、公示补偿明细;负责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规划与预算的编制和评审招投村工作,10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并建立项目监理台帐、施工管理、初步验收、竣工资料编制等工作;负责做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的管护与利用工作。
(五)项目验收
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内容后,应当与各村委员会组织自验,凡单项工程内容达不到97%的,不得申请验收。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写竣工报告,准备竣工验收材料,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验,经初验符合验收标准的,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终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终验验收申请后,应当会同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终验,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符合验收标准的,出具验收意见,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列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通过省厅系统验收备案后,方可使用。耕地指标使用及交易按照补充耕地指标有关流程进行,复垦后的耕地不得用于建设占用。
(六)验收条件及所需材料
1.申请项目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复垦后形成的耕地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30厘米,土壤质量标准应与周边耕地基本一致,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具备基本耕种条件;
(2)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度;
(3)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相连,相对集中连片;
(4)田埂、土石块结构坚实美观。
2.申请项目竣工猃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
(2)竣工报告;
(3)工程自验报告;
(4)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复垦区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属于污染治理的,需提供土壤监测报告;
(5)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6)复垦区规划图及项目竣工图。
四、项目资金筹措管理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所需费用(含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工程配套费)均来源于项目奖励资金。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初验1%+终验2%)、工程监理费按奖励资金10%执行。各乡镇要设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周转资金专户,按照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项目所需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管理,奖励标准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中襄城县征地补偿安置费综合地价为准(7等地5 万元/亩)。
(三)年初按照各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总面积,制定本年度需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面积计划,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规划和预算,经审核符合复垦条件的,县财政拨付1万元/亩启动资金。通过省厅系统验收阶段并备案后,县财政扣除启动资金后将剩余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五、补偿程序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复垦项目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管理,对奖励资金以及耕地复垦过程中的所有支出应在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进行补偿。
(三)各乡镇应将奖励资金剩余部分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事业等方面。
(四)对已实施的襄城县2016年度第一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和襄城县2017年度第一批补充耕地储备项目项目区所在乡镇,按每亩2万元进行奖励。通过省厅备案验收后对项目区所在乡镇每亩先行拨付1万元,剩余部分待指标交易完成后拨付。
六、监督管理
(一)县国土资源、审计、财政、农业、水务、交通运输、供电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追究相应责任。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作台账,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数据、图件、实地一致。并及时更新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
(四)每年初,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目标责任书,年终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任务。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一亩奖励乡镇1万元,对完不成本年度任务的乡镇,每少完成任务1亩处罚1万元。
(五)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向襄城县深化土地利用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县纪检监察部门要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实施全过程监督。对工作被动应付、进展迟缓、落实不力、弄虚作假,依法依规严格予以惩处,确保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襄城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襄城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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