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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来源:樊城区人民政府2017-11-17 10:38:19

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樊城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樊城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1日

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根据《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襄政办函〔2016〕67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整改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制定《樊城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方案》,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2.部门联动原则。环保、农业(畜牧兽医)、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具体负责督导实施。

3.依法治理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配套治污设施,保护水土环境。

4.维护稳定原则。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既要依法行政,又要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工作任务

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总体要求,以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以提升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质量为主线,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以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搬迁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全面推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推广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多途径处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调整优化区域布局。根据《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鄂环发〔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养殖行业实际情况,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范围。

禁养区:

1.城市建成区(襄荆高速公路以东、樊城新区区域);

2.樊城区内的汉江段以河堤为基线外延1000米;

3.人口密集区(机关、学校、医院、敬老院、工农业园、集镇、村庄等)边界外延500米;

4.饮用水源地及Ⅰ、Ⅱ类水质水库边界外延200米;

5.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边界外延500米;

6.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

1.樊城区内的汉江段从禁养区边界外延2000米;

2.人口密集区(机关、学校、医院、敬老院、工农业园、集镇、村庄等)从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

3.饮用水源地及Ⅰ、Ⅱ类水质水库从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

4.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从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

5.主要交通干道(铁路、国道、省道公路)边界外延1000米;

6.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限制畜禽养殖的区域。

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原则上划定为适养区。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行“农牧结合,还田利用”。

1.规模猪场(小区)推行“干清粪+贮粪池+污水沉淀池+农业还田”、“沼气工程+能源利用+还田利用”和“生物发酵床”等三种方式。不同规模的养猪场选择不同的建设模式,中、小规模猪场建设贮粪池、污水沉淀池、生物发酵床和小型沼气工程。贮粪池、污水沉淀池要做到“防雨、防渗和防溢流”三防要求。

2.规模牛场(小区)、羊场推行“干清粪+贮存池+农业还田”、“沼气工程+能源利用+还田利用”、“干清粪+生物利用”等三种方式。贮粪池要做到“防雨、防渗和防溢流”三防要求。

3.规模鸡场(小区)推行“干清粪+贮存池+就近农业还田”、“干清粪+贮存池+初级发酵+有机肥”、“干清粪+干湿分离+贮存池+污水沉淀池+有机肥”和“传送带式清粪+有机肥”等四种方式。不同规模养殖场采取适合自己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建设鸡粪处理设施,蛋鸡场对清粪设施进行改造,由刮板式改造为传送带式,同时大型蛋鸡场可配套罐式粪便发酵机等密闭发酵设施生产有机肥。

4.建立规模养殖场(小区)减排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简介、养殖场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有关材料、养殖废弃物去向及综合利用材料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五个方面。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强检查督导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达到预期目标。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重点督办,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关闭搬迁。发现严重污染环境构成违法、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强化舆论监督。广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争取广大干部群众、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建立和完善举报查证制度,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办事处是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限养区和适养区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的主体责任。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局长为副组长,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环保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樊城公安分局、区林业局、樊城工商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合力推动: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联合环保部门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调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联合环保部门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调查,对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区行政审批局严把事前审批关,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编制的环评文件、动物防疫条件等进行审查;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对搬迁到禁养区外符合备案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优先办理设施农用地用地备案手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发改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禁养区内外迁的畜禽养殖场规范化建设;林业部门负责湿地公园、林场内养殖场所的整治、清拆工作;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场经营行为的查处。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制定工作计划、方案、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节点和完成时限。

(二)加强经费保障。要切实保障开展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限养区和适养区养殖场(小区)污染综合治理所需工作经费。从禁养区内依法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要依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樊城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方案》等依法予以补偿。

(三)加大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情况调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超标排放的,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以罚款。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要会同农业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在限期治理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考核问责。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分解落实任务目标,落实“一岗双责”。区政府每年对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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