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田楼镇人民政府2017-09-25 17:22:05
为全面规范畜禽养殖,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田楼镇32个畜禽规模养殖场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要求
(一)全镇32个规模养殖场(户)需要整治。
(二)堆粪场建设(改造)要求:混凝土地坪厚度不低于10cm;地坪围墙高度不低于100cm;地坪围墙内外全粉刷;做顶棚用方管质量不低于4cm*6cm;做顶棚铁皮不低于市场上中等以上质量;面积不低于治理方案上要求的面积,如有特殊情况需上报经镇政府同意。
(三)排污道建设要求:猪舍外排污口可以是封闭式水泥质暗沟,也可以是内径不低于160mm的黑色波纹管,室外排污管道全封闭衔接到沉淀池内;猪舍内原本有排污道的不许改在舍外重新做排污道;位置需距各猪舍最近的位置,室外排污管道原则上不超过50m,超出部分不予补助,如有特殊情况,需上报经镇政府同意。
(四)三级沉淀池建设要求:地面向下沉淀池容积不低于方案上规定的容积要求;沉淀池应高出地面50cm以上;沉淀池内墙要全部粉刷,高出地面部分要内外全粉刷;沉淀池底部要求混凝土10cm以上,沉淀池内墙及顶棚质量要求同堆粪场围墙、顶棚。
(五)堆粪场、沉淀池选址一般为猪场下风口,且征得所在村同意。
(六)所需治理建设规模以实际圈舍面积为标准,按10:1比例建设。
(七)整治补助标准:堆放场不高于100元/平方,三级沉淀池不高于150元/立方。
二、验收要求
各个畜禽养殖场(户)建设内容全部完工后,由各场(户)向所在村报告,由所在村申请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专人初验,初验合格后,填报验收申请表报送县畜禽类排污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畜禽类排污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验收。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权属责任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个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养殖场(户)所在村,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三)镇环保所安排专人,牵头督促并会同县动检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治理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专项实施小组,由朱耀汇任组长,副组长于跃,成员:陈新、季峻丞、相关村书记,实施小组下设办公室,陈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镇专项整治实施小组办公室负责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各村、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粪污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明确奖补时间。畜禽粪污治理工程实行以治代奖政策,凡在9月20号之前治理完成,达到建设要求并在9月30日之前通过县验收合格后,所建资金由县根据建设规模给予100%奖补;9月21-10月20日完成达标并通过县验收合格后,所建资金由县给予80%奖补;10月21日-10月30日完成达标并通过县验收合格后,所建资金由县给予50%奖补;10月31日之后整治完成的不予奖补,到11月15日前还未完成的,由县环保局、海渔局联合多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直至关闭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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