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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2016-05-19 15:00:01

为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等相关标准,根据《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嘉善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

在征收住宅用房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同时,给予以下一次性补偿和奖励。

1.对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0%予以奖励。

2.被征收人自搬迁之日起,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二)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同时,被征收人按应安置面积(即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可享受以下安置优惠。

1.选择多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0%,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2.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优惠奖励15%,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0%,再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3.应安置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优惠面积。

二、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按房屋性质类别给予以下一次性补偿和奖励。

(一)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

1.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20%予以奖励。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不足20000 元的,则按20000元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5%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3.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二)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0%予以一次性货币奖励。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7%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不足20000元的,则按20000元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7%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3.企业的搬迁费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三、征收公有住房的补偿与奖励

公有住房是指县国有土地上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国家直管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  

(一)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按照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房改购房,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房改购房、经济适用房;

2.已获得公共租赁房实物(包括原廉租房)保障的,需退还原配租的房屋;

3.已获得公共租赁房(包括原廉租房)货币补贴的,应停止申领货币补贴。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夫妻已享受过房改政策或者不符合房改购房政策的,由公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处理。也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解除租赁关系。

1.承租人可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60%向产权单位申请购房,并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产权单位可按不超过其原承租房屋市场评估价的 70%给予承租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并解除租赁关系。

3.承租人未与产权单位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产权单位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产权单位优先安排住宅用房与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四、其他相关政策

(一)特殊群体的补助

被征收人经县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在征收决定公布前已持有《嘉善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嘉善县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善县特困残疾人优惠证》之一的家庭,经发证机关审核认可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50000元,不得重复计算。

(二)签约、搬迁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 50000 元的签约和搬迁奖励,对征收非住宅用房的奖励标准,可以上浮到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 1%。具体奖励标准和奖励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区块的具体情况事先设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住宅契税优惠

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鼓励企业选择货币补偿的特殊奖励

为了鼓励被征收企业选择货币补偿,按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取得收入所缴纳的所得税,凭纳税凭证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准后按实缴税额予以一次性货币奖励。

五、本办法自2016年4月6日施行,原印发的《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补助暂行办法》(善政发〔2013〕60号)和《嘉善县国有土地上征收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善政办发〔2013〕14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进入征收程序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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