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沛县人民政府2018-01-10 14:40:34
关于《沛县张良路北正阳大道东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沛政通字〔2017〕32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市政府第146号)、《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沛政规〔20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沛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沛县张良路北正阳大道东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已于2017年11月7至2017年12月7日在征收地块现场进行了公布,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征收部门未收到被征收人提出的修改建议。
鉴于该征收地块的被征收人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对征收补偿方案未提出意见和建议。故对该征收补偿方案不再予以修改。
特此公告
沛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沛县张良路北正阳大道东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实施“城中村”改造需要,拟对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北孔庄居委会、李塘村、燕庄村、李瓦屋村涉及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市政府第146号)、《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沛政规〔20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对张良路以北、张良北路以南、红光路以西、正阳大道以东规划红线范围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占地约477亩,涉及被征收人约500户,房屋面积约15万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3、《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
4、《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市政府第146号);
5、《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沛政规〔2017〕1号);
6、《沛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沛住建发〔2016〕27号、沛价字〔2016〕11号)文件、《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沛住建发〔2016〕28号、沛价字〔2016〕1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三、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安置房成本价减去上房差价(上房差价=上房基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安置成新价)+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安置面积根据经依法认定的房屋征收面积给予安置,安置房上房基价经评估后予以公示,超出应安置房屋合法面积的部分,按同区位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3、非住宅房屋(指办公、工厂、仓储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5、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及上房基价待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公布,商品房市场价待上房时予以公布。
四、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参照建房【2011】77号第四条之规定执行。
五、安置房位置及楼层差
1、安置区位于北孔庄小区现房安置。安置房为高层住宅及多层住宅。
2、安置房的层差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高层住宅以中间层为上房基价,中间楼层以上每层单价增加20元/㎡,中间楼层以下每层单价减少20元/㎡。
多层住宅上房基价乘以层差系数。六层楼:一楼+6%、二楼+10%、三楼+12%、四楼+10%、五楼-8%、六楼-30%;五层楼(不包含储藏室和车库):一楼+3%、二楼+6%、三楼+6%、四楼+3%、五楼-18%。
3、车位及储藏室不作为安置上房面积,按自愿原则购买。
六、附属物补偿、房屋搬迁补助标准
依照《沛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沛住建发〔2016〕27号、沛价字〔2016〕11号)文件、《沛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沛住建发〔2016〕28号、沛价字〔2016〕1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费用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出房屋钥匙,征收补偿款经审核后,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补偿协议经审核后,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其余补偿款待上房时一并结算。
八、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和处理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登记部门依法登记的房屋面积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由相关部门依据《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沛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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