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池市人民政府2017-09-28 11:35:54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老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桥卜安置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河池市老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桥卜安置点建设需要,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政办发〔2015〕112号)的规定,决定对老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桥卜安置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河池市老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桥卜安置点。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石山,西至中山路,南至黔桂铁路,北至石山。具体范围见河池市老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桥卜安置点国有土地征地红线示意图。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河池市老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桥卜安置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五、领取房屋征收材料及咨询地点
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东征地拆迁分指挥部(地址:河池市上任新城区政府小区二排一号)。
六、签约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3个月内止。
七、联系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征收现场联系电话:0778-2301191
监督举报电话:0778-2308129
八、其他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河池市老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桥卜安置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附件
河池市老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桥卜安置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年)》下达河池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加快推进河池市老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桥卜安置点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政办发〔2015〕11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河池市老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桥卜安置点
二、征收范围
东至石山,西至中山路,南至黔桂铁路,北至石山。具体范围见河池市老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桥卜安置点国有土地征地红线示意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征收实施单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受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评估机构确定
根据《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政办发〔2015〕112号)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选定的评估机构必须为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五、评估与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
(三)对于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则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给予适当补偿。
六、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征收补偿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可按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作为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调换比例
(1)被征收人选择同类地段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屋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调换的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1:1.1比例进行调换。
(2)选择低一级地段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屋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调换的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1:1.2比例进行调换。
(3)选择低二级地段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屋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调换的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1:1.3比例进行调换。
(4)选择高一级地段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屋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调换的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1:1比例进行调换。
(5)选择高二级地段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屋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调换的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1:0.9比例进行调换。
2.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的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为毛坯房。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的80%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的100%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3.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
七、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铺面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杂物房、仓库等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八、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2011年1月21日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该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的,按60%给予补偿。
(二)2011年1月21日(含2011年1月21日)后至房屋征收发布公告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费,对被征收房屋仍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
九、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房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产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认定。
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会同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对违法建筑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房屋征收不予增加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类型登记;
(4)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办理各种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十、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
(一)被征收人房屋过渡安置补助。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低于350元/月的按350元补助标准支付。实行货币化补偿方式的过渡安置补助费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安置补助期限为自房屋腾空至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每次按6个月支付,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支付。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实行按地段等级进行补偿,商铺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按《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政办发〔2015〕112号)补偿标准补偿。
(三)搬迁补助。住宅房屋以建筑面积按两次计,每次10元/㎡给予补助。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搬迁货物的设备拆装调试,运输市场价等由双方协商确定。电话、宽带、热水器、有线电视等电器迁移费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空调迁移费按窗式、壁挂式每台250元,柜式每台300元执行。
(四)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征收人按被征收人住宅原证范围内的面积办证费用全额补偿,超原证面积按300元/证补助。
(五)住宅房屋奖励政策。奖励以户为单位,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在下列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由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
1.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至15日内,按房屋评估价格5%给予奖励;
2.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第16日至第30日内,按房屋评估价格3%给予奖励。
十一、特困户的补偿安置标准
(一)特困户的认定标准:在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无他处自有产权住房,且属于五保户、孤老、孤儿、孤残,或正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的人员。由金城江街道办调查审核,金城江区民政部门认定。
(二)被拆迁房屋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安置:1—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5人户:80平方米;6人以上100平方米。
十二、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征收项目签约期限自征收公告正式发布之日起至3个月内止。
过渡方式为政府集中过渡安置或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安置。
过渡期限为,实行货币化补偿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自房屋腾空起至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政办发〔2015〕112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十四、本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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