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市地方税务局2017-12-15 09:45:34
12月14日,成都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称,2012年成都启动了第一阶段对存量住宅房地产交易的评估计税工作,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公平房产交易税收负担,成都将从2018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阶段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实现存量房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的全面覆盖。
适用范围
《通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
(存量非住宅是指“二手房”中非居住用房产,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仓库、车位等。)
适用原则
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原则上以交易双方申报的合同价格为依据。对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按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格。
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等进行存量非住宅权属变更的,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
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向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论,并根据复核结论确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二)纳税人可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主管地税机关参考估价机构出具的结论确定计税价格,主管地税机关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纳税人和主管地税机关可共同委托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所交易的存量非住宅进行价格认定,并据此核定交易计税价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原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促进房产交易税收公平,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成财税法〔2017〕11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对《通告》解读如下:
一、意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川财税〔2011〕41号)等规定,按照全市存量房房产交易评估计税按住宅、非住宅分两阶段推进的工作部署,2012年我市即启动了第一阶段对存量住宅房产交易的评估计税工作,发挥了引导诚信纳税、促进税收公平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公平房产交易税收负担,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3月1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部开展第二阶段对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实现存量房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的全面覆盖。
二、适用范围
《通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存量非住宅是指“二手房”中非居住用房产,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仓库、车位等。
三、适用原则
《通告》规定了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计税价格,原则上以交易双方申报的合同价格为依据。对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价格低于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地税机关按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核定计税价格。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是由地税机关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房产的实物、区位、权益等因素,按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求取的交易房产评估值。地税机关将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对存量非住宅申报价格评估值进行动态调整。
四、实施时间
《通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适用时间以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的网签合同时间为准,即在2018年2月28日后,交易双方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均适用本《通告》。
五、其他
此次开展存量非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工作,不涉及对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现行规定的调整。存量住宅房产交易评估计税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维持不变。
解读单位: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解读人:谭春贵
电话:028-877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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