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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市关于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的解读

来源: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7-06-02 17:14:05

1、什么是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

答:根据省、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为实现“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明显增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于6月5日起推行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实现两个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同步审核、同时发证”,即由二手房买卖双方和银行机构(向买方提供房贷的)三方同时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审核登簿后,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随后审核登簿,同时制发不动产权证书(核发给买方)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核发给银行机构)。

2、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有哪些好处?

答:实行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将进一步便民利民惠民,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合并办理后,二手房交易与登记全流程办事环节从原来的9个减少为6个;房产部门6月1日起实行二手房交易1个窗口办理后,二手房交易与登记全流程办事环节将进一步减少为5个;

二是申请材料明显减少。原来两项登记一共收取12件,合并办理后登记申请材料精简为7件;

三是办事时限明显缩短。原来两项登记一共是15个工作日,合并办理后压缩为5个工作日,年底前有望进一步压缩为3个工作日;

四是办事费用明显降低。随着办事环节的减少,市民将节省原需支付的委托公证费、交易资金监管担保费等费用;

五是交易安全更有保障。合并办理后,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之间几乎没有时间差,有利于防范其间发生交易风险。

3、申请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在我市主城六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行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

(1)银行机构已接入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共享系统”);

(2)买方申请的是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管理部门需凭不动产权证书审批贷款,有公积金贷款的暂无法合并办理);

(3)二手房买卖双方和银行机构(向买方提供房贷的)三方同时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

4、在申请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之前,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在申请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之前,当事人需办理以下事项:

第一步:买卖双方办理网签手续(如直接在银行机构办理首付款托管,网签合同中勾选“非资金监管”;如另行选择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资金监管,网签合同中勾选“资金监管”);

第二步:买卖双方与银行机构办理房贷及首付款托管(不需托管的除外)手续;

第三步:买卖双方办理房产交易相关手续(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房产交易综合窗口);

第四步:买卖双方办理纳税手续(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税务窗口)。

完成以上四步手续之后,二手房买卖双方和银行机构(向买方提供房贷的)即可共同申请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

5、实行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原资金监管变为由银行机构进行首付款托管,交易安全有保障吗?

答:为保障交易安全,办理房贷时,买卖双方可一并委托银行机构进行首付款托管,且银行机构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实时掌握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不需通过第三方对贷款进行资金监管和担保,发放贷款更加快捷。此外,合并办理后,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之间几乎没有时间差,有利于防范其间发生交易风险。因此,实行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之后,虽然减少了原资金监管环节,但是交易安全仍将得到有效的保障。

6、申请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的,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的,当事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无委托的,不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卖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房屋分层分户图(原件);

(6)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含抵押条款,原件);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中无抵押条款的,还应单独提交抵押合同。

具体所需申请材料,可通过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站(http://bdcdj.njgt.gov.cn)或“南京不动产”微信公众号查询。

7、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的办事地点有哪些?

答:我市江南六区各不动产登记大厅均可办理该类业务:

(1)中山路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中山路171号二楼);

(2)华侨路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华侨路35号一楼、东三楼);

(3)大光路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大光路49号三楼);

(4)中央门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龙蟠路9号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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