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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缙云县南塘桥(暂名)及至330连接线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附范围图)

来源:缙云县人民政府2017-12-14 11:32:23

为完善老城区交通路网,缙云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缙云县南塘桥(暂名)及至330连接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和补偿方案,并公布范围图。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缙云县南塘桥(暂名)及至330连接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五云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因完善老城区交通路网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缙云县南塘桥(暂名)及至330连接线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五云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时间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公告。

附件:1.缙云县南塘桥(暂名)及至330连接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缙云县南塘桥(暂名)及至330连接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

缙云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缙云县南塘桥(暂名)及至330连接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目的与依据

因缙云县南塘桥(暂名)及至330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三、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协议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中明确的时间为准,分批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具体签订协议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四、房屋征收部门:缙云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缙云县五云街道办事处

六、补偿原则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同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及时书面通知公安、建设、国土、工商、卫生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合法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等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未登记房屋用途或房屋用途表述不清的,由县国土、建设、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共同认定。

(三)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以产权认定处理结果为依据,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给予补偿;认定为违章、违法的建筑不予补偿。

(四)受地形地势制约而形成的房屋基础架空层或已将架空层作为建筑空间进行利用的,该部分建筑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房改部门、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原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依照以上规定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七、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方式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自愿报名且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为准入对象,并将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对象不少于三家,公示时间为5日;公示结束后,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一家评估机构,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抽签过程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和被征收人代表到现场监督,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八、用于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

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或国有划拨。被征收房屋用地类型为国有划拨的,既可选择国有划拨土地类型的安置房屋,也可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以国有出让土地类型的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九、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房屋价值参照征收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房屋用途,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征收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差价结算。

 

十、补偿内容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被征收人因房屋搬迁造成的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费;经营用房因被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十一、安置房屋供应价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征收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计算房屋差价,奖励的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供应。因房屋套型结构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超过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超过10㎡部分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供应,超过面积不得多于20㎡。

十二、安置原则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排被征收人根据协议签订批次和房屋腾空批次进行选房序号抽签,根据抽签确定的选房先后顺序,在安置区内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具体选房时间和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十三、附属用房供应价

选择户型面积在100㎡以上的住宅安置房屋,每套房屋可配一个地下车位,在选择前按照户型面积、楼层等因素合理搭配后供被征收人选择。地下车位供应价为1000元/㎡(含公摊面积)。

十四、安置房状况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坐落镇东安置地块;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坐落镇东安置地块。安置房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

十五、房款结算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计算差价,在安置房屋交付前的规定时间内结清。

十六、房屋评估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且在本房屋征收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验收合格并移交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0元/㎡的奖励,具体评估时间另行公布。

十七、按时签约奖

(一)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积极参与奖”。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设立房屋建筑面积奖励: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途的,若被征收人选择多层建筑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进行奖励;若被征收人选择小高层建筑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5%进行奖励;若被征收人选择高层建筑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25%进行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途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5%进行奖励。

3.奖励建筑面积与相对应的被征收房屋用途一致,与相对应的安置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相同。

4.签约时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和奖励等费用)的20%进行奖励。签约时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十八、按时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腾空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十九、搬迁补助费

(一)住宅用房:

被征收房屋腾空后,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6元/㎡的搬迁补助。

(二)商业用房:

被征收房屋腾空后,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元/㎡的搬迁补助。

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后另行补助。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2次计算。

二十、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用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以下标准给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六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多层安置房屋过渡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高层或小高层安置房屋过渡期限为三十六个月)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商业用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租金评估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后的六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根据租金评估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十一、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权源证明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房屋使用者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生产经营地点必须与被征收房屋相一致。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进行补偿。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面规定的补偿标准,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给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生产经营者。

二十二、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也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既未清除债务又未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由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要求办理相关补偿手续。

二十三、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解决产权纠纷等事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因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二十四、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上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十五、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选择具有拆除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实施。

二十六、本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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