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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杭州市乔司至东湖连接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2017-10-23 10:08:24

乔司至东湖连接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乔司至东湖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项目规划红线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实施“乔司至东湖连接线工程”,该项目是我区“三路一环”快速路项目重要组成部分,已列入杭州市重点项目。

二、征收范围

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社区,东至杭州庆业纺织公司、杭州恒越节能环保工程公司(临东路170号),南至余杭海宁界,西至余杭海宁界,北至临东路。(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政策依据

1.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3.《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余政办〔2013〕247号);

4.《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余政办〔2013〕248号);

5.《关于调整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余政办[2010]122号);

6.《关于公布余杭区2013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余政发〔2013〕49号)。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公平补偿原则

市场评估、等价征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二)评估机构确定

1.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2.10日内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三)非住宅房屋补偿

房屋征收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原则上为货币补偿为主,不提供迁建安置用地,不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

1.合法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土地和装饰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楼层、层高、朝向、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土地的补偿以国有土地使权证登记性质为准。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按实评估确定。

2.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

对临时建筑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临时建筑的认定由南苑街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书。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部分的土地补偿价格按周边同类土地性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如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拔用地的,结合土地性质,按所在地周边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格的45%确认。

3.违法建筑的处置

对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配合做好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4.其他补偿

(1)搬迁补助费。征迁时,实施一次性搬迁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工业用房8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50元/平方米,综合用房30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内的堆积物(机器设备除外)不再另行补偿。一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产和经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

(2)设备搬迁费。机器设备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机器设备征迁安装定额标准进行评估确定。1.对不可移动的重型和大型设备、无法异地恢复使用或由于征迁造成设备设施大部分部件损坏报废的,根据设备设施在用价值扣除设备设施可变现净残值后的评估值确定补偿费用;2.对搬迁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国家拆迁安装定额由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补偿总费率;3.对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行车,电力变压器等特种设备按照获得具备特种设备拆除安装许可资质的设备安装公司报价参考执行。

(3)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下述三种方式就高选择一种进行货币补偿。1.因征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迁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迁房屋评估价格的10%(工业用房)、6%(商业用房)和5%(综合用房)。以上计算基数为房屋(含经街道确认的未登记建筑、装修和附属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之和。2.按照被征迁房屋征迁时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26个月(工业用房)、20个月(商业用房)和15个月(综合用房)。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产和经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3.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报表,原则上根据生产经营者前三年连续月份的平均利润额作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一年。

(4)职工生活补助费。因征迁停产停业造成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解聘人员按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助,上述补助最低不低于3个月,最高不超过12个月。

(5)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征迁时余杭区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迁人将被征迁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产和经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

六、补助、奖励标准

被征迁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征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对项目推进无实质影响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1.工业用地土地配合奖: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合法土地评估价的30%进行奖励,此项不列入奖励基数。

2.对被征迁人按时签约、腾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征迁房屋(含南苑街道认定的未登记建筑、装修和附属物)、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合法土地评估价上浮不超过25%;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不执行上述奖励政策。

七、征收实施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

八、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5天。

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15天。

九、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方法

(一)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的奖励政策。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施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如有抵押等情况,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等相关事宜。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

十一、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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