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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杭州临平老城区口袋公园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余杭区人民政府2018-02-06 11:35:04

2018年1月31日,杭州余杭区人民政府发布临平老城区口袋公园二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征求公告,表示将征收朝阳西路117号-125号(单号连续);方家弄11号、11-1号、12号、12-1号、13号、13-1号;九曲营小区8号、9号、10号;佳肴弄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佳肴弄6幢;邱山大街902号-938号;缸甏弄7号、9号、10号、11号,酒厂宿舍8幢、9幢、10幢;赵家弄5号1幢、2幢的房屋,快看看有你家吗?

附原文内容:

临平老城区口袋公园二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征求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召集有关部门已对临平老城区口袋公园二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27日。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临平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办公地址:清水弄36号国土所6楼

联系电话:89052070

余杭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临平老城区口袋公园二期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临平老城区口袋公园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余杭区人民政府拟征收“临平老城区口袋公园二期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根据区政府提出的城市有机更新的要求,实施“临平老城区口袋公园二期工程”,有利于提升临平城区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提高城市配套功能,该项目为我区重点的民生工程、实事工程。

二、征收范围

具体门牌号:

(一)朝阳西路117号-125号(单号连续);

(二)方家弄11号、11-1号、12号、12-1号、13号、13-1号;

(三)九曲营小区8号、9号、10号;

(四)佳肴弄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佳肴弄6幢;

(五)邱山大街902号-938号;

(六)缸甏弄7号、9号、10号、11号,酒厂宿舍8幢、9幢、10幢;

(七)赵家弄5号1幢、2幢。

(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五)《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

(六)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临平老城区口袋公园二期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配合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二)评估机构确定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选举确定。

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三)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建筑由临平街道按照《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规定认定后,以认定的结果为准。

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50%支付给被征收人,余下的50%的货币补偿款在被征收人取得临平街道核发的《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4、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30元/㎡·月,搬家费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搬家费按一次计发。

5、征收补助及奖励标准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根据产权登记面积补助2000元/㎡。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的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不足10万元的,货币补贴按照10万元计算。

(3)住宅房屋48㎡货币保底补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和经临平街道依法认定为视同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8㎡的;

B、在杭州市区(含余杭、萧山、富阳、临安)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自建房屋,须一并计算入被征收人的住房建筑面积内;

C、被征收人须提交夫妻双方无其他房屋查档证明原件、无农村自建房证明原件、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证明原件。

被征收人为未成年人的,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所在家庭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供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求助证》。

(4)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奖励500元,时间计算为12个月。

(5)被征收人按临平街道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1万元/户;在签约期限内,临平街道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签约时间,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7万元/户;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的奖励2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5000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以上奖励超出规定时间后,取消相应奖励。

(二)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异地现房安置,安置地点在惠都家园,安置户型面积约60㎡、80㎡。

异地期房安置,安置地点在苏家区块(南至杭宣铁路、北至藕花洲大街、东至绅世郡小区、西至09省道)。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

3、安置用房的选房应在规定安置房源内按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就近靠原则选定。

4、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30元/㎡·月,搬家费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至收到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6个月止。因征收人的因素造成过渡期限延期的,超过时间部分(不含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政府最新公布的政策标准二倍支付。安置房符合交付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二次计发。

5、征收补助及奖励标准

(1)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原有产权面积+安置房为高层的可以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低于5㎡的按5㎡计算)+优惠扩面部分;

(2)住宅房屋48㎡产权调换保底安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和经临平街道依法认定为视同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8㎡的;

B、在杭州市区(含余杭、萧山、富阳、临安)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自建房屋,须一并计算入被征收人的住房建筑面积内;

C、被征收人须提交夫妻双方无其他房屋查档证明原件、无农村自建房证明原件、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证明原件。

被征收人为未成年人的,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所在家庭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供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求助证》。

(3)安置房为高层可增加10%的面积部分及按48㎡保底安置内增加面积部分按1200元/㎡结算。保底安置的被征收人属于困难家庭的(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无需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按48㎡保底安置后,增加面积不足5㎡的补足5㎡,增加面积超过5㎡的,不再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

(4)具体安置房源结算政策:

①惠都家园安置房区块

A、安置房限优惠扩面20 ㎡(含20㎡),优惠扩面价格0—10㎡(含10㎡)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20% ,按九层为基点,每增加一层增加50元/㎡,每减少一层扣除50元/㎡;扩面价格10—20㎡(含20㎡)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40%,按九层为基点,每增加一层增加50元/㎡,每减少一层扣除50元/㎡;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超出安置房优惠扩面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优惠扩面不足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补差。

B、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部分的新旧房屋不补差价;如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按实结算新旧房屋差价。

②苏家安置区块

A、安置房限优惠扩面20 ㎡(含20㎡),优惠扩面价格0—10㎡(含10㎡)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40% ,按九层为基点,每增加一层增加50元/㎡,每减少一层扣除50元/㎡;扩面价格10—20㎡(含20㎡)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市场评估价的60%,按九层为基点,每增加一层增加50元/㎡,每减少一层扣除50元/㎡;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超出安置房优惠扩面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优惠扩面不足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补差。

B、如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新旧房屋差价的75%作为奖励,即被征收人需结算新旧房屋差价的25%;如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按实结算新旧房屋差价。

(5)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源最大面积,不能满足安置的:

A、根据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可以选择两套安置房,安置总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原有产权面积+可以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可以优惠扩面20㎡就近靠原则配比,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B、根据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原有面积和安置房扩面不足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回购。

属于上述A类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B类型方案进行安置。

(6)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为计量单位(未登记建筑合并计算),一次性补助物业管理费8000元;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合并计算,一次性补助物业管理费8000元。被征收人入住后应向安置房所在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费。

(7)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奖励500元,时间计算为12个月。

(8)被征收人按临平街道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1万元/户;在签约期限内,临平街道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签约时间,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7万元/户;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的奖励2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5000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以上奖励超出规定时间后,取消相应奖励。

(三)、其它

1、对被征收房屋自行车库(或称原有的储物间)、下架空层(净高度在1.8米以上)等,按房屋按重置价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最低不低于2000元/㎡。

2、未登记建筑按照《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规定经临平街道认定、公示结果无异议后,进行补偿。

3、对房屋原有结构中有阁楼,并有永久性上人楼梯且无产权的(属政府相关部门立面整治增加面积的除外),净高度在2.1米(含2.1米)以上部分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净高度在2.1米以下但在1.2米(含1.2米)以上部分按重置价的50%进行货币补偿;净高度在1.2米以下部分按重置价的25%进行货币补偿。

4、被征收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按以下细则实施:

A、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由房屋产权人本人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今的(产权人需提供连续经营的营业执照证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B、如无法达到上述第A条中规定的要求,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需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征收人补助被征收人的实际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C、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

5、被征收人本人或连续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满1年及以上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居住时间需经所在社区证明并由临平街道公示),属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22条“规定病种”的重大疾病患者、70周岁以上(含)的高龄老人、持有《城乡居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按以下方式选择其一进行补助: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助的,属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22条“规定病种”的重大疾病患者一次性补助3万元/人;属于70周岁以上(含)的高龄老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人;持有《城乡居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人。被补助人如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中二个及以上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其一。以上补助计算基数以人数为准,不以权证数量为依据。

‚选择过渡用房的,到杭州余杭绿城大爱天下老年福利中心进行临时过渡,给予1250元/月的补助,补助期限为一年。补助金额由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杭州余杭绿城大爱天下老年福利中心。

七、个人非住宅的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性质以权属登记为准,主要是指临街的综合、商业等性质的非住宅。

(一)补偿方式

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不提供迁建安置用地,不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

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50%支付给被征收人,余下的货币补偿款,凭被征收人取得临平街道核发的《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二)临时安置费

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商业65元/㎡·月,综合为41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新标准执行。

(三)补助、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临平街道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对项目推进无实质影响的,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1、被征收人按临平街道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1万元/户;在签约期限内,临平街道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具体签约时间,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7万元/户;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的奖励2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5000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以上奖励超出规定时间后,取消相应奖励。

2、一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屋面积和经街道认定视同权证登记的未登记建筑面积之和。房屋建筑面积内的堆积物(机器设备除外)不再另行补偿。

营业用房按被征收的建筑面积补助一次性搬迁费:被征收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被征收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含),一次性补助10000元;被征收的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的,一次性补助15000元。商业超过300㎡的、综合超过500㎡的,可按余杭区相关补助标准执行,分别为商业用房50元/㎡,综合用房30元/㎡。

3、货币补偿的个人非住宅,给予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值上浮不超过20%的奖励。

(四)其他

停产停业损失费按下述两种方式就高选择一种进行货币补偿。

(1)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6%(商业用房)和5%(综合用房)。

(2)按照被征收房屋征收时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补偿标准为20个月(商业用房)和15个月(综合用房)。

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取得房屋权证的房屋面积和经街道认定为合法且视同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之和。

八、企业的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

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企业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分三次支付,各项补偿款(包括奖励)在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支付总补偿金额的40%;在房屋腾空经临平街道验收合格,并将已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的相关权证移交临平街道后支付总补偿金额的40%;在房屋、土地等权证注销、及职工处置(或出具职工处置承诺书)后支付余下金额20%。

(二)补偿内容

1、对企业的补偿,原则上以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为主,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不提供迁建安置用地,不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

2、补偿内容包含被征收企业所有的房屋、土地、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机器设备等。对于房屋未登记建筑部分,按照《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认定后给予补偿:经认定符合第五点第一、二、三款视同权证登记的合法建筑按照权证登记建筑给予补偿;经认定符合第五点第四款其他类型的建筑按照重置价进行评估给予补偿,但补偿价格不计入停业停产损失和奖励基数中。

3、征收工业用地上的住宅用房(含职工宿舍),以货币补偿为主。因历史遗留问题原已按住房分配制度分配给承租人(需是企业的职工本人)使用的,且承租人属于无房户的,企业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由企业与承租人重新建立安置房租赁关系。

4、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按照出让土地评估确定价的45%给予补偿。

5、对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并补交土地收益金的,补助当年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三)补助和奖励内容

按照2018年实施的《余杭区国有土地上企业征收补助奖励实施意见》执行。

九、征收实施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临平街道办事处

十、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

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15天。

十一、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方法

(一)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的奖励政策。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施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如有抵押等情况,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等相关事宜。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权属证书、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

十三、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在征收期间遇余杭区内类似征收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不包括评估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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