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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春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2017-12-12 11:36:58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政办〔2017〕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医改办、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农业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办法》(永政办〔2016〕51号)文件精神,做好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现细化制定《关于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关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5〕74号)和《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6〕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贫困家庭缓解医疗困难问题,现就我县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全县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基本医保政策的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范畴,主要来源于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

(二)基金管理

1.县民政局、卫计局、残疾人联合会、农业局等部门提供城乡医疗救助人数,县财政局组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市医管局永春管理部负责编制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

2.市医管局永春管理部根据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包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使用需求,定期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市医管局永春管理部基金专账。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基金的利息收入应及时转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有结余的,应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作财政下年度预算。

三、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永春县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

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第五类: 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县民政局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范围

符合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白血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Ⅰ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甲亢、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5.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四、救助方式及标准

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市医保局永春县管理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具体的救助标准为:个人支付合规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50000元以下的,按10%给予救助;个人支付合规医疗费用50000元以上的(含50000元),按20%给予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申请一次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为10000元。

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收据(即发票)、医保结算表、患者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申请人身份证、代办人的身份证、申请人(代办人)的银行账号的等材料,向市医管局永春管理部提出申请,由市医管局永春管理部审核、审批,并办理相应救助(在移交期和过渡期,民政局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医疗救助受理和补助工作)。

五、组织与实施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医保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由医保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1.医保部门主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编制做好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医疗救助的具体经办实施工作,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审核、拨付,并提供工作经费保障。

3.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的认定,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部门。

4.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负责对计生特殊家庭的认定,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部门。

5.农业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认定,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部门。

6.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并将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部门。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配合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同时,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依法依规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实施细则从2017年10月18日开始实施。由于省、市、县实行医疗体制改革,成立城乡医疗救助职能部门(医管相关机构),若进一步细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制定出台最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医管部门出台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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