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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加强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

来源:互联网2016-06-22 09:47:06

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稳步推进,黑龙江省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城乡居民从医改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今年,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参合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黑龙江省卫生厅于近日出台了全省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要求在已开展提高O~14周岁(含14周岁)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两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将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终末期肾脏病(尿毒症)、结核(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细菌性肺炎、隐球菌脑膜炎等)等5种“重特大疾病”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实施单病种最高限价,并将报销标准提高到医疗总费用的70%。

方案指出,儿童“两病”、妇女“两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脏病等疾病由各县(市、区)负责筛查和转诊,由中标定点医院对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按照本疾病临床路径实施手术治疗;凡需内科治疗的按照本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对艾滋病患者先由具备诊断条件的三级医院或省、市级疾控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再到当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备案,由合作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患者方能到重特大疾病定点医院就医。

经县(市、区)筛查发现的疑似病例,县(市、区)级医疗机构无技术能力救治的疾病,要及时转送到中标定点医院进一步确诊。确诊病例自愿选择中标定点医院,医院按照救治病种临床路径、医疗技术规范、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对患者进行规范、合理的救治,达到临床治愈的出院标准,严格执行重特大疾病最高限价。

方案强调,为确保重特大疾病患者真正受益,全省重特大疾病实施单病种最高限价(如乳腺癌、尿毒症最高限价1.2万元/例,宫颈癌最高限价1.5万元/例,耐多药肺结核最高限价1万元/例,重性精神病最高限价0.3万元/例),限定每个单病种治疗的最高总费用,医疗机构超出规定限额的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自己承担。各定点医院须严格按照临床路径的要求,在不降低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患者的医药总费用。考虑到艾滋病病人的特殊性,《方案》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标准列出,具体筛查、治疗、补偿方案由当地合管部门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制订。

报销标准为扣除住院起付线,并按照患者在限额范围内救治总费用的70%予以报销。纳入新农合门诊大病救治的报销标准为门诊总费用的70%,剩余30%部分由患者个人承担。没有承诺价格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没有经过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转诊的患者按县域外45%的标准予以报销。

方案明确,重特大疾病实行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治疗患者总费用中应报销部分先行垫付,垫付资金由各地新农合管理部门通过当地财政部门再将垫付资金拨付到重特大疾病定点医院的账户上。在定点医院未同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连接前,所有欲治疗患者必须是持有各(市、区)合管办转诊单(医疗机构转诊单无效)的患者,治疗结束后,患者结算所有费用,并回当地进行报销。定点医院与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连接后,所有经转诊治疗后患者,所产生费用由医院通过信息平台公布,并由患者所在地合管办进行网上审核,网审通过后,定点医院按照合管办在网上审核的费用进行垫付,垫付资金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定期通过银行返还给中标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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