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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

来源:长武县人民政府2017-12-12 09:39:48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武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长武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长武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我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行为,依据中、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贫困群众自愿改造危房的积极性。

2.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的原则。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县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办)、村庄规划、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先行安排能够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或原宅基地建设的改造户,与精准扶贫、整村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

3.坚持经济安全、厉行节约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质量监管和指导。

4.坚持政策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公开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规范操作程序,通过村民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镇(办)、各相关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工作,并协调做好日常各项工作。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扶农办、民政局、残联等部门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各镇(办)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危房改造对象的入户调查、资料审核、国家信息系统录入等,会同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做好工程验收、公开公示及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改造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指:居住在本县境内,被鉴定为D级或C级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或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家庭成员中有购买小轿车或各种大型车辆的;

2.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国营企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

3.家庭成员中有购买商品房的;

4.改造后房屋面积严重超标的;

5.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

第八条 2017—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D级危房改造户户均不低于2万元予以保障,由中、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户均补助按照标准下达、省级户均补助资金5000元、市县户均配套7500元(市县按1:9的比例分担);C级修缮加固的,每户补助资金不超过1万元。

第四章 改造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各镇(办)要根据本区域农村危房普查结果,制定本区域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提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逐级上报备案。

窗体底端

第十条 农民自愿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贫困类型、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意愿的说明,同时须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即户口簿,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必须提供五保户、低保户相关证明和残疾证复印件;其他贫困户提供由村委会认定的家庭收入证明。

4.危房证明。现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和户主正面肖像)。

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及局部危险的四张照片由各镇(办)负责组织用数码相机摄录并保留电子版。

第十一条 村级评议及公示。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本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人员对申请户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人口集中的地方公示7天。对经评议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农户填写《长武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和《长武县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审批表》,上报所在镇(办);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或公示存在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镇(办)审核。镇(办)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赴现场逐户核查申请户的真实情况,对危房等级进行审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审定意见。核查与审定结果应再次公示7天,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镇(办)上报县危房改造办公室申请审批;不符合条件或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县级审批。县危房改造办公室收到镇(办)上报的危房改造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复核,按复核意见予以集体研究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开工建设。经县危房改造办公室审定批准的危房改造户具备开工条件的,由镇(办)组织农户分别与施工企业(建筑工匠)和镇(办)签订协议,并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危房改造户房屋竣工后,由镇(办)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终验并存档备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

2.改造或新建房屋设置上下圈梁和构造柱;

3.经县住建局质监部门评价,确认质量合格;

4.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

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方可拨付资金;不合格的,责令予以返工或改正。

第五章 改造方式和改造标准

第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按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实施,因地制宜,可集中连片建设,也可分散建设,建设改造方式分为修缮加固、原址翻建、异地非集中新建、异地相对集中新建、房屋置换、无房户新建等六种方式。改造方式由农户自愿选择并申请,镇(办)审定。

第十七条 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原则上进行改建、维修,农户可根据房屋结构状况、使用功能是否合理,选用改建或维修加固。

第十八条 凡居住在滑坡地带等不安全区域的住户,必须异地重建。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维修都必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抗震设防要求,设置上下圈梁和构造柱。集中连片建设的,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承包建设;分散建设的,可由农村建筑工匠指导建设。

第二十条 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住房,每户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即居住面积,不包括客厅、厨房、走廊面积),1—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会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建筑形式以关中特色民居为主。

第六章 补助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村庄整治等非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分账核算。

第二十三条 县危房改造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及时拨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住建局账户,县住建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手中。

第二十四条 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定期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列支并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经费支出。

第七章 危房改造档案信息的录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确保批准一户、实施一户、建档一户。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各镇(办)及村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工作。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按类别分为分户档案和汇总档案,并以纸质和电子档案形式保存。

第二十七条 各镇(办)负责建立、完善、保存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档案,存档资料包括分户危房改造档案、相关汇总、审批资料和电子信息档案,主要有村民民主评议记录资料、公示图片资料、房屋改造照片、建筑工匠资质资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农村危房鉴定表、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审批表、危房改造协议书、农村危房改造户汇总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表等。

第二十八条 县危房改造办公室保存各镇(办)汇总上报的农村危房鉴定表、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审批表、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扶贫台账、农村危房改造户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及相关电子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镇(办)要指派专人负责做好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电脑和数码相机。在年度改造计划下达后,即开始录入已知的相关农户普查信息,并根据进展情况,适时完善信息数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我县将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对镇(办)和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各镇(办)每月21日之前要向县危房改造办公室上报工作完成情况,县危房改造办公室要定期督促检查镇(办)危房改造工作,每季度通报一次镇(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党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瞒报虚报的;

(二)贪污、受贿或截留、套用国家资金的。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必须遵守民用建筑技术规范和房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严禁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严禁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在危房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坚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电话为:029-34202217。

第九章 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十七条 考核组织。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考核内容。根据县危房改造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主要对各镇(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落实、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档案资料等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九条 考核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以各镇(办)上报的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数量、质量、一户一档及各类报表报送为主要考评内容,综合评定,分项计分,结合上半年及下半年考核情况确定总体得分。

第四十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取督查、检查、抽查等多种方式,结合各镇(办)平时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每年将对各镇(办)实施的危房改造进行抽查和督查,抽查要实现各镇(办)全覆盖,每个镇(办)随机抽查若干个村,抽查农户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从全国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依据农户档案表深入现场逐户、逐项进行比对,同时检查其选址是否安全、房屋质量是否合格。

第四十一条 考核分值。总分设置100分,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四十二条 考核时间。县危房改造办公室按上半年、下半年分别考核,年终综合得分。

第四十三条 成绩通报。危房改造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小城镇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将结果向各镇(办)通报。

第四十四条 违纪处理。对发现有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项目考核得分;查实资金管理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工程质量产生重大事故或被媒体曝光的,一经核实取消该镇(办)年度考核成绩。

第四十五条 考核评价和奖惩。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或有一票否决项目的为不合格,得分71-80分为合格,得分81-90分为良好,得分高于91分(含91分)为优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武县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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