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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长武县政府2018-04-03 10:16:29

为了切实加强林地保护,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长武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永久使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在取得《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使用林地。同时,必须按《采伐作业设计》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伐。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林地保护,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和《陕西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林地管理的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林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守林地保有量生态红线,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用途管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美丽长武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县还存在个别工程项目占用林地未批先占、毁林开垦改变林地用途、私挖乱采破坏林地等行为,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管好护好林地资源作为发展林业产业和加强生态建设的重要措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站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将林地管理放在与耕地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抓紧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

二、突出重点,依法管理

(一)广泛宣传引导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宣传力度,多渠道宣传林地的重要价值,广泛普及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对外公布办理征占用林地有关程序,及时通报征占用林地工作情况。对非法征占用林地情节恶劣的案件和各种干扰查处乱占林地的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依法管理和依法征占用林地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林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依法使用林地

1.严把项目建设关口。县发改、住建、国土、安监、水利、环保、交通等部门在进行工程前期项目可研、项目建议时,要坚持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注意珍惜和保护森林资源。凡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要及时邀请县林业部门参与,认真做好对森林资源的影响评价,取得县林业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凡涉及占用征收林地的,要向县林业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县交通、水利、民政、电力、通信等部门组织兴建的各类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在申报项目及规划设计时,需征求县林业部门意见。县林业部门既要严格规范执法,又要强化服务,支持经济建设,不能摆关设卡。

2.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基本建设时,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须使用林地的,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前提下,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合理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县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内容、职责等要求,协助现场勘验,认真审查资料,依法履行林地管理职责;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办理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报批,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严禁乱收费和违规操作。

3.依法规范使用林地

(1)项目建设单位对正在办理或准备申报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令)规定向县林业部门提供材料,做好办理使用林地的报批工作。

(2)永久使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在取得《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使用林地。同时,必须按《采伐作业设计》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伐。

(3)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已占用使用林地而又没有取得《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责令限期补办林地占用征收手续。逾期不办的,必须停止继续占用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交还林权所有者。拒不执行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关于占用林地公示和审核审批结果的公开,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执行。

(5)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要及时审批,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县政府网站全面公开。

(6)对于挖沙、采石、取土及其他工程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执行。

(7)对已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和面积进行使用。各镇(街道)、县林业部门要对用地过程进行跟踪检查,防止超审批面积占地、擅自变更地点等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发生。要定期不定期对已取得《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少批多占、批甲占乙、不批乱占等现象。

(三)强化使用监管

林地使用情况监管的重点是: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情况(包括永久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和直接服务林业生产的实施占用林地)以及违法占用林地情况。

1.进一步完善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与服务,对征用占用林地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实行预先论证,确保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坚决遏制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杜绝林地非法流失。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要求,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领导干部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林地增减、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率、补偿到位率、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查处率等纳入考核内容,严格进行管理。

2.县林业、国土部门以及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负责,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林地转非林地。

3.各镇(街道)和项目实施主管单位是林地监管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和管理。各镇(街道)林业站要对辖区内的征占用林地使用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凡排查发现有违法侵占林地行为的,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占用林地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林业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查处。对发现违规使用林地的,要及时上报违法违规占用林地情况。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辖区林地占用和征收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同志为第一责任人,林业站长为直接责任人。

4.要加大对违法使用林地的执法和打击力度,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和坚决打击,狠刹毁林占地、毁林取土和乱占林地的歪风。县林业、公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对毁林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符合用地条件但手续不全的,责令业主及时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责令业主限期恢复其原状。

5.各镇(街道)、县林业、公安部门以及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全面加强林地使用监管工作。对在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构成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加强林木采伐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竹林除外),都必须向县林业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采伐,否则一律按非法采伐、毁坏林木进行查处。

7.严厉打击毁坏封山育林设施、进入幼林地内放牧、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国家规划的其它宜林地上进行开垦活动。

8.依法加强森林利用管理,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动摇,加大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凭证采伐制度,切实强化林木采伐源头管理,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拨交、验收等规定,严禁虚假设计和违规采伐,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现象发生。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的作用,依法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非法木材进入市场流通。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准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加强服务引导,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木材流通和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为合法经营加工创造良好环境。

(四)提高审批效率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工程项目用地单位宣传征占用林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说明申办征占用林地的有关程序,帮助指导用地单位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保证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既能够依法使用林地,又能够顺利开工建设。县林业部门在收到用地单位和个人征占用林地申请后,要做好各项征占用林地申请的受理和现场勘验工作,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按照法定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高质量、高效率地进行审核、审批。

三、强化保障,确保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县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林业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镇(街道)和县发改、公安、安监、国土、环保、交通、住建、水利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林地保护管理的日常各项工作。

(二)加强审计监督。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全面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县审计部门要扎实做好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认真分析、合理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明确界定工作责任,促进全县各级各部门打好“生态牌”、算好“生态账”。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县的安排部署上来,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在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还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共同研究解决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林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现林地资源有序利用,确保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效。

长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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