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霄县人民政府2017-12-07 14:33:34
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综〔2017〕227号
各乡镇人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云霄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网络建设,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44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7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
(一)具备福建省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中职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我县村卫生所(室)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历史以来长期在我县村卫生所(室)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退岗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曾按规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
(三)全县乡村医生人数以省卫生计生委下达为准。
二、保障内容
(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以上的在岗或退岗乡村医生,且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云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每减少一年养老生活补助相应递减6%。符合返聘条件,且继续在岗服务的在退岗后,按实际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可以合并计算)重新确定养老生活补助。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应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否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予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乡村医生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原来缴费标准上提高年缴费额度至2400元,县财政每年补助2000元,个人负担400元;个人年缴费额度未达到2400元,财政不予补助。至退休年龄缴费未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进行补缴至满十五年,县财政对补缴费用实行分档补助:补缴五年及以内的每年补助80%,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每年补助70%,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每年补助60%。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身份: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城镇户籍未满五十周岁、农村户籍未满五十五周岁的乡村医生,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缴费基数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缴费费率为26%,其中县财政每年补助200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缴费基数随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3)待遇计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期至满十五年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延期缴费期间仍在岗的继续享受参保延期财政补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期参保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期缴费期间仍在岗的继续享受参保延期财政补助待遇。延期期间不在岗的,不享受补助,由个人自行承担。
(4)缴费方式: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按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参保登记、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乡村医生于每年元月底之前自行缴纳至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办理。
(三)退岗或离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注册退岗或离岗乡村医生,个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自行承担。
(四)已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乡村医生,不再叠加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三、资金保障
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和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情况复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卫计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卫计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由卫计局业务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确保本《实施意见》的顺利实施。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时,本实施意见将作相应调整。
(二)强化部门协作
各部门间要建立密切协作配合机制,统筹开展有关工作。卫计部门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保,严格按规定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公示、认定和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并做好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和有关参保财政补助的发放;人社部门负责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负责参保登记、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待遇核定与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养老保障资金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乡村医生必须签署“知情选择承诺书”,并载入个人档案。
(三)实行动态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县农村人口分布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核定乡村医生注册人数,原则上每一千人口左右注册一名乡村医生,老少边岛等人口较少的行政村每五百人口左右注册一名乡村医生。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因当地实际需要,经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延聘期间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
新加入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自加入之日起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建立退出机制
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范围。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五、政策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元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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