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2018-02-26 09:29:57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2月7日
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以基层为重点”的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医改和医联体建设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乡村医生选配标准
(一)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核定乡村医生名额。配备2名或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应当配备1名女乡村医生。
(二)新进的乡村医生应具备全日制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可允许具有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二、完善乡村医生人事制度
积极推进“乡管村用”,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由各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实行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
(一)规范人员管理。新进乡村医生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同制聘用,每两年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协议;或由乡镇卫生院、村(居)委会与乡村医生三方共同签订聘用协议。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乡镇卫生院编制空缺时,可通过县(市、区)人社部门及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统一招聘考试,优先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中招聘,并由乡镇卫生院派往村卫生室工作。定向委托培养的乡村医生必须达到协议服务年限,没有履行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地要采取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对农村订单定向培养的,应根据当地实际,由县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学费和生活费补助。
(三)建立退出机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的,应每年签订返聘协议。各地应加强对退出岗位的乡村医生的管理。
三、落实乡村医生各项待遇
(一)落实在职在岗乡村医生经济待遇。村卫生室财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收入待遇由乡镇卫生院实行绩效管理;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按原政策落实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可由县级财政给予在职在岗乡村医生适当的经费补助。
(二)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各类养老保险。对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经编制部门审批后,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参保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对到龄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县级财政给予养老补助。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持有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卫生室累计执业达到10年,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300元/人/月,具体标准可按照工作年限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增长水平适时调整。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并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乡村医生监督考核
在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居)委会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和基本医保制度,学习培训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续聘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改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本级政府的职责,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建立乡村医生待遇的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措施,确保乡村医生各项待遇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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