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柘荣县人民政府2017-10-26 12:25:45
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柘政综〔2017〕143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县龙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项目及征迁主体
(一)建设项目: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
(二)征迁范围: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用地红线区等。
(三)征迁主体:柘荣县东源乡人民政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主动服务、按进度要求顺利完成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时完成土地收储任务。
三、组织领导
成立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东源乡人民政府成立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安征迁工作组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组成。
四、工作方法与要求
(一)土地征收
1、征地工作包括:面积测量、地类确定、权属确认、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协议签订、清理交地等。
2、面积测量、地类确定、权属确认等工作由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安征迁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召集相关村及被征迁人到现场指界和确认。青苗、林木、果树、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实地调查、登记、确认工作由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抢种(养)的种植(养殖)物不予补偿。
3、工作组对被征收的土地及青苗、林木、果树、坟墓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进行张榜公布。被征迁人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但不得影响土地征收和青苗、林木、果树、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清理。
4、经公示后,乡政府与相关村委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由村委会与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收回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协议书,再由村委会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补偿款,村委会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同时,由村委会与被征迁人签订青苗、林木、果树、坟墓等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村委会应要求被征迁人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清理青苗、林木、果树、坟墓等地上附着物。
(二)地面建(构)筑物拆迁
1、地面建(构)筑物拆迁包括:产权确认、面积丈量、结构类型确认、完好率评定、补偿金额计算、协议签订、拆除清理等。
2、工作组组织村委会以及测绘公司对需征迁的地面建(构)筑物进行现场勘测、评定、核实、确认。属于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3、工作组对地面建(构)筑物的产权、面积、结构、类型、完好率、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内容进行张榜公布。被征迁人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实施。
4、经公示后,由村委会负责做好相关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被征迁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
5、被征迁人的地面建(构)筑物由被征迁人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自行拆除。
五、措施保障
(一)宣传发动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过程中,工作组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力宣传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二)资金经费
根据县政府相关规定,明确工作经费标准(耕地每亩6000元,林地每亩3000元),并视工作情况,及时下拨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档案管理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所需的调查登记表、协议书等相关资料由工作组编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制。领导小组、工作组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协议、表册、图纸、财务文档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随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四)制度纪律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东源乡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拨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单位和所有工作人员都要依法依规办事,遵守各项纪律,坚持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领导小组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纠正和改进。
六、其它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项由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附件
柘荣县青岚水库水系连通工程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耕地(水田、旱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50000元/亩,
2.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表一)。
3.非经济林地土地补偿费(详见表一)。
4.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详见表一)。
5.其他用地土地补偿费(详见表一)。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耕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表一。
2.果树及其他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表二⑵-⑶。
3.水面养殖补偿标准详见表二(1)
二、房屋拆迁补偿
(一)补偿标准
被拆迁房屋建筑补偿标准单价详见表四。
(二)补偿费计算方法
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单价。
三、坟墓迁移补偿及奖励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详见表三或参照柘委办〔2012〕60号文。
四、特殊建筑物拆迁补偿
特殊建(构)筑物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宗祠、庙宇等(不含军事设施、压覆矿产、企事业单位、文物古迹、中型发电站),因数量较少且情况比较特殊,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等部门勘查、确认后,除房产部门可参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奖励给予补偿外,其他动产(损失部分)、不动产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参照评估结果进行协商补偿。征收经批准的特殊建(构)筑物的建设用地,属集体土地的按周边同类土地的1.6倍补偿。属国有土地的,由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按标准补偿。征用临时搭建用地(育苗场、机砖厂等),按其原地类标准补偿。
五、农业设施及附着物
农业设施及附着物由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按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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