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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6〕5号

来源:中国福州2016-07-22 10:25:55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农民工是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9 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8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推动70%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聚集,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继续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实行城乡平等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和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全面推广使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手机“摇工作”平台,为农民工提供充分、便捷、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对中西部农民工输出地在我市设立服务工作站点提供必要经费支持和工作便利。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和“情暖外来工·就业在福州”等专项活动。鼓励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继续创建一批省、市级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开展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做好失地农民和失海渔民转移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境外务工服务工作。(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统筹管理,以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培训重点,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和农民工就业的主要领域,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相关部门按分工分类组织实施培训,落实各项培训资金。培训领域侧重制造业、建筑业、家庭服务业等就业容量大的行业,突出技能实训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保健等职业素质培养,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国家统计局福州调查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五)大力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落实职业教育政策,落实中职教育免学费和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助学金政策。引导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整合教育资源,合理规划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布局,到2016年,力争每县(市)建成1个以培训初、中级技能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六)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积极开展劳动法律法规进工业园区、进企业活动,强化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意识。以小微企业为重点,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厉打击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到2020年,基本实现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化、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的目标。推动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的共享信息平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市人社局会同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欠薪应急保障金作用。深入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工业园区”、“无欠薪网格”创建工作,从源头上建立解决欠薪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坚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解决欠薪问题。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和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落实同工同酬原则,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社局会同市建委、市公安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中院、市总工会负责)

(八)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探索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措施。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九)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将相关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签订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规范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行为。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市安监局、市卫计委会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完善企业劳动用工诚信实施办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诉讼效率,力争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按期结案率达到95%。(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中院、市总工会负责)

(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各级法院要积极为符合条件农民工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的减、免、缓手续,申请财产保全的,亦可缓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一律不先收取申请执行费用。对强制执行收回的财产应确保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因生产生活困难申请先予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积极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会、行业协会等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争取60%以上的争议在基层调解组织得到解决,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中院、市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二)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合理规划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资源,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区域,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十三)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落实“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两为主”政策,深化“两个全部纳入”,将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加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人口新增长区域中小学建设力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全市公立学校要放开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凡有学位余额的学校均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优化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保障在福州有稳定就业、有稳定住所、长期缴纳社保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就近入学的权利。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后的管理,对随迁子女在接受教育、评优评先、入队入团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学习困难者、家庭经济困难者、生活不便者给予特殊照顾。进一步落实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福州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公办园项目建设,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努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为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做好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将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我市户籍外来务工常住人口纳入我市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及时将农民工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将进城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常住人口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范围,落实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儿童保健管理、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探索建立依托基层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及时更新的流动人口信息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评估,落实流动人口流入、流出“两地”工作责任。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和“关怀关爱”活动,发布全市年度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市卫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原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用于本企业农民工居住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鼓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享受相应的减免税费。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将闲置房屋或因产业结构、城市用地功能结构调整、“三旧”改造等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程序经批准改建为符合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就地购房,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常住人口家庭,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不予以限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外来人口和本地户籍人口在住房保障领域的“同城同政策、同城同待遇”。(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十六)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五县二市落户条件;在五城区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基本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在我市居住地落户。(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州调查队、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七)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的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分别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中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的权利,进一步探索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对在本社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经规定程序可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九)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为抓手,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持续推动“激情广场大家唱”、“文化惠民·六进”、“新福州人歌手大赛”等服务农民工文化品牌建设工作,利用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妇女之家等场所,举办各类农民工文化活动。引导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农民工文化骨干,引导农民工组建业余文艺团队,鼓励农民工加入村级文化协管员、农家书屋管理员队伍。(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依托各类学校以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机制。依托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依托农村“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加快推进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和生活。(市妇联、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团市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2016年1月底前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三)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学习推广晋江新型城镇化经验,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推动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和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四)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和农民工入会方式,有效提高农民工入会率。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权益维护、就业创业、困难救助等各项服务。(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五)积极培育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加大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十六)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定期收集农民工相关信息,准确反映农民工数量、流向、就业、社会保障及创业等情况,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福州调查队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七)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社会氛围。积极宣传服务农民工的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和优秀农民工事迹,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实施办法,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出台。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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