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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漳政办〔2016〕47号)

来源:漳州市人民政府网2016-04-12 13:56:39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漳政办〔2016〕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91号),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推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农户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围绕建设特色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政策引导、示范引领、完善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至2020年,全市力争培育发展家庭农场5000家以上,其中市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300家以上。家庭农场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漳政综〔2014〕74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信息服务平台的作用,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收集和发布、法律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对接洽谈、合同签订指导和纠纷调解等服务。按照农地农用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相对集中连片的农村土地或池塘水域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一定的土地规模经营扶持资金,重点对土地流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且流转期限较长的流出农户,给予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

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活动,分级建立和发布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家庭农场示范场的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家庭农场种养规模要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市级每年重点培育发展50家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每年培育发展5-10家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家庭农场实行科学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把家庭农场办成运用新技术、新品种、新化肥、新农药、新机具的示范推广基地,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生态休闲观光的农业庄园、森林人家和水乡渔村。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示范场农业基础设施和栽培设施建设、仓储冷链设备购置、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市场营销以及开展商标注册、标准化管理、品牌创建等,提升示范场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各县(市、区)财政也要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各种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优惠政策重点向家庭农场示范场倾斜。

四、落实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示范项目的实施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涉农项目。家庭农场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依照有关规定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并经公告后,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项目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除专门供体育和休闲钓鱼等商业经营活动相关的畜禽饲养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外,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食用菌生产、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农业减免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同等享受。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五、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把家庭农场列为涉农贷款重要目标客户,对家庭农场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对实力强、资信好、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贷款优先办理,利率给予优惠。鼓励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根据家庭农场特点,开展涉农贷款流程再造,合理设定业务流程、贷款期限和还款时间。发挥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中的作用,适度扩大贷款额度。积极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抵押、林权和流转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支持各类农业担保公司为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享受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示范场优先予以支持。支持家庭农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机构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开发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提供各种保险服务,为家庭农场降低经营风险提供保险支持。

六、支持品牌创建。引导、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申请注册商标,努力实现字号与商标同步注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积极支持家庭农场参加漳州知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等评选,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家庭农场的市场竞争力。鼓励支持家庭农场产品直接进入超市,或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直销和推介,优先安排家庭农场参加有关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拓宽家庭农场产品的销售渠道。

七、推进联合与合作。支持家庭农场牵头创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或联社。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帮助解决单个家庭农场干不了、干不好或干了不合算的事情,提高家庭农场的组织化程度。

八、加强教育培训。各级要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把家庭农场人才培养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内容,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民创业培训等要向家庭农场倾斜。依托海峡两岸新型农民交流培训基地,每年组织一批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培训教育,提高其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同时,根据省里的培训分配指标,每年选送一批家庭农场经营者到农业大中专院校接受免费学历教育。对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家庭农场的,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给予扶持。

九、强化指导服务。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开展监测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并将家庭农场注册登记信息在福建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相关信息共享机制,为农业部门做好家庭农场的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提供便利。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指导家庭农场推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实行生产记录、品牌标识、财务核算等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粪污集中处理、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十、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出台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严禁向家庭农场乱摊派、乱收费。各级农业、林业、渔业、财政、国土、工商、水利、商务、税务、质监、金融、保险、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家庭农场的培育、扶持、指导和服务,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认真研究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发展。各地要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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