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2017-12-06 17:02:29
为进一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安置权益,完善我市市场化安置方式,根据《2017年“三改”专项行动安置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近日,诸暨市出台了安置市场化改革的补充意见。
一、房票可用于购买二手房。
根据补充意见,房屋被征收人可在本市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开发楼盘购置商品房安置,也可用于购置本市范围内的办公用房、工业地产、商业地产及二手住房等房产。这对于诸暨市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结构性库存,消化商业、办公等用房存量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二、房票使用期限适当延长。
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结算补偿款后,须于2018年7月31日前凭房屋征收人出具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在本市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开发楼盘购置商品房安置房屋并购置房屋。被征收人需要在本市范围内上述规定之外的开发楼盘使用“房票”的,或者需要适当延长“房票”使用期限的,可由其本人申请,报经市“三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使用,但“房票”使用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三、市场化安置“房票”购买二手住房操作指导意见如下:
“房票”购买二手住房操作程序
1.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是由市房管处提供的制式合同);
2.到市房管处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及交易审核;
3.到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
4.房屋被征收人和卖方一同到相应房屋征收项目出资单位申报结算房票资金;
5.房屋征收项目出资单位审核确认后,将房票相应资金支付给二手房卖方。
购买二手住房房票资金的结算
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出资单位提交《购买二手住房房票资金申请拨付表》。同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被征收人已签具支付意见并盖章(按手印或私章)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结算联;
2.被征收人与卖方签订的经备案的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3.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交易契证复印件(须随带原件);
4.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
5.被征收人填报的《购买二手住房房票资金申请拨付表》;
6.被征收人与卖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须随带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须随带原件);
8.贷款银行对资料另有要求的,按银行要求另行提供。
其他规定
1.使用“房票”购置二手住房安置的,买卖双方不能是同一产权人或互为家庭成员,且购房金额不得低于“房票”上注明的金额。
2.各征收出资单位的房票资金结算支付日期统一为每月的15日和30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在使用房票购置二手住房安置时,买卖双方不能是同一产权人或互为家庭成员,且购房金额不得低于房票上注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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