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08-16 08:30:15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科学的农村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格局。现就诸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明确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以下简称“农户”),自愿承诺放弃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可以在不拆除现有房屋的基础上申请使用农村保障性住房: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的住房困难户(允许农户自愿无偿退出部分闲置宅基地后达到上述标准,退出部分宅基地应按照农民建房审批时的老房处置规定执行)。
(二)目前实际居住的主要房屋被自然灾害损毁或威胁需要搬迁、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倒塌、经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或影响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等情形,且在自愿无偿拆除并注销权证后户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的农户。
(三)其他符合申请条件情形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五保户,优先考虑在镇村养老院、福利院安置解决;符合上述条件的低保户,应由村集体组织利用村内结构安全的集体房屋、村集体代管的资产等进行置换,村集体确实无法解决且农户有相应经济能力的,可申请区域内套内面积最小的保障性住房。
如农户在申请农村保障性住房前已利用自有宅基地核发地票的,应按地票面积的2倍计入其户内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二、实施主体
诸暨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其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是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主体和出资主体。
三、实施模式
农村保障性住房可以采用国资自建和代建回购两种模式实施,具体根据属地镇乡(街道)意见及实际情况由市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四、实施办法
(一)规划管理
农村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选址在集镇规划区或中心村规划用地范围内,鼓励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低丘缓坡等其他非耕地资源实施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
农村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应以多层(4层以上)和小高层为主(均按规定配置电梯),建筑风格应和周边区域原有风格相协调,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多层不超过100㎡、小高层不超过120㎡。允许镇乡(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在1:1范围内配置架空层(车库)。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农村保障性住房区域应配建不大于500㎡的公共服务用房。
(二)土地管理
国资自建的项目用地原则上采用国有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住宅,划拨费用按照20万元/亩的标准收取。
代建回购的项目用地必须采用公开方式实施出让,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用途为住宅或商住,出让底价原则上按“农村保障性住房部分建筑面积按当时当地的基准价、非农村保障性住房部分建筑面积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价”综合评估确定。
农村保障性住房用地免缴配套托幼园所建设差价。农村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期间,代建方不得对土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资金管理
农村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含政策处理费用)或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规划方案编制、工程施工或房屋回购等费用全额由国资公司负责解决。
市政府按照实际安置到户的建筑面积给予国资公司100元/㎡的补助,资金从廉租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全市农村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补助给国资公司,专项用于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工作。
(四)建设管理
农村保障性住房项目须在取得土地后3个月内开工,15个月(多层)或21个月(多层以上)内竣工,其建筑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商品住宅交付标准。农村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国资自建的农村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的工程设计(含基坑围护等)、工程咨询、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等项目均纳入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范围,并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费用结算
实施代建回购的,由国资公司按照以下标准和代建单位进行费用结算:住宅部分按照地块出让时的起始价上浮2800元/㎡标准结算;架空层(车库)及公共管理用房部分按照2500元/㎡标准结算。
2018年度实施的农村保障性住房(以土地取得时间为准),国资公司和农户的结算标准按附件2执行,具体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分两次收取:在项目开工后1个月内向农户收取房款的50%作为意向保证金;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前全额收缴,未足额收缴房屋价款,房屋不得交付。
国资公司和农户的结算标准每年度测算调整,具体由国资公司和国土资源局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属地镇乡(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资金上缴国资公司,并要求在收到房屋后6个月内全部完成择房和费用结算工作,超出期限的,由各镇乡(街道)先行和国资公司结算房屋价款。
(六)确权及使用规则
农村保障性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权证由属地镇乡(街道)统一代办,不动产登记证书上须注明房屋种类为农村保障性住房,并与该户原有不动产权证信息相关联。
农户取得农村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未满5年的,不得交易,不得抵押。取得不动产权满5年、已另外落实住所、自愿放弃原宅基地使用权、并按照当时结算价的10%补缴费用后允许上市交易,房屋种类不再标注为农村保障性住房,具体细则另行制定。放弃原宅基地时,政府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元/㎡补助(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七)其他规定
1.属地镇乡(街道)应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及需求,以改善居住环境为原则,及时做好农村保障性住房地块周边的道路、绿化、公共停车等配套工作,同时要积极协调住户成立业主委员会,履行业主义务,实施物业管理。
2.申请农村保障性住房的农户,其村民待遇及身份保持不变,土地承包权和集体资产分配权不变,计划生育政策不变。如申请入住集镇范围的农村保障性住房的,其户籍在册子女可在就近各类学校、幼儿园入学,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五、实施程序
(一)调查摸底和编制方案
各镇乡(街道)须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在2018年8月底前,对辖区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摸底,确定各镇乡(街道)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清册。
各镇乡(街道)应严格按照确定的清册,结合镇村实际、农户意愿及工作任务,合理确定农村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模式、规划选址、户型结构及配比、总建筑规模、总用地面积及其相关规划指标,经镇级审查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各镇乡(街道)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用地审批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地块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相关报件材料,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属地镇乡(街道)应提前和地块相关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协同办理土地收储相关手续。
完成土地审批或储备的地块,由镇乡(街道)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建设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图纸等相关资料,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或公开出让手续。
(三)实施建设
农村保障性住房由镇乡(街道)牵头,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资办)、建设局、建管局、审计局、环保局、公管办、公安局(消防大队)、气象局、民政局等单位配合。其中代建回购的项目,由代建企业按规定要求实施,属地镇乡(街道)负责全程监管。
(四)房屋分配、费用结算及房屋交付
由国资公司牵头,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或完成回购结算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移交属地镇乡(街道),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择房分配及费用结算等具体工作。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全市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实施过程中的各项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制定计划、协调解决实施期间的具体问题等。各镇乡(街道)是本辖区内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责任主体,牵头负责辖区内农村保障性住房实施各项具体工作;诸暨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实施主体和出资主体,具体负责房屋建设各项具体工作;市发改局、农办、建设局、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建管局、公管办、公安局(消防大队)、气象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全力做好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的、意义和政策,使具体工作更切实际,民心工程深入人心。积极动员各级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去化工作作为各镇乡(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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