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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温州鹿城区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工作的试行意见

温州鹿城区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工作的试行意见

来源:鹿城区人民政府2018-01-19 09:52:13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鹿城区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温鹿政办〔2017〕106号

《关于鹿城区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工作的试行意见》已经九届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鹿城区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

工作的试行意见

为转变安置模式、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现就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购买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购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购买商品房:

(一)实行改造范围内产权调换安置的征迁项目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期房安置房全额收购的;

(二)2017年4月1日之后实行改造范围内产权调换安置的征迁项目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房票申领

要求购买商品房的,购买对象应在改造征迁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凭期房收购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该实施单位发放《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房票》(以下简称《购房房票》)。

(一)同一改造征迁项目的同一购买对象只能申领一份《购房房票》。

(二)原延期领款房票奖励(以下简称“现金房票”)和《购房房票》不能重复享受。购买对象在本意见试行前已签订期房收购协议,申领《购房房票》时要求将原期房收购协议约定享受现金房票的收购金额转为《购房房票》金额的,应当放弃相应的现金房票。原实际延期领款期间可按年利率4.8%计付利息。

(三)《购房房票》金额确定原则:

1.《购房房票》金额上限按不超过原期房收购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应付总金额(可包含期房收购已实际延期领款期间产生的利息,下同),且不超过申领《购房房票》时本区块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外加25%众用分摊(计建筑面积450平方米)按优惠均价计算的购房款金额确定。

2.《购房房票》金额下限按申领《购房房票》时本区块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外加25%众用分摊(计建筑面积75平方米)按优惠均价计算的购房款金额确定。原期房收购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应付总金额未达到前述金额的,按应付总金额确定。

(四)原期房收购协议应付总金额已领取或部分领取的,可由购买对象以现金方式在限定范围内补足。已领取的金额中包含现金房票的,应退回现金房票。

三、建设区块

原实行改造范围内产权调换安置征迁项目的期房安置房收购(含货币补偿)面积达到原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一定比例的,该区块方可用于安排商品房建设。具体比例由属地实施单位根据区块具体情况拟定(不低于50%),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

四、分批实施

商品房购买依次分批组织实施。属地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品房购买方案并统一发布公告。

(一)商品房所在区块原改造征迁项目符合条件的对象为第一批购买对象;

(二)商品房所在区块原改造征迁项目以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为第二批购买对象。

五、意向确定

购买对象应当凭《购房房票》与商品房所在区块的实施单位签订《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并明确购买套型。

(一)标准套型

商品房标准套型以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左右四个套型为主设计建设。

(二)购买面积

1.商品房计划内可购买套内建筑面积按《购房房票》相应金额(需扣除外加的25%众用分摊金额)除以《意向书》签订时购买区块商品房优惠均价确定。

2.购买对象在各商品房区块可购买的总套内建筑面积(含上靠一档增购)原则上不超过360平方米。

(三)套型选择

1.购买套型可由购买对象按照计划内可购买套内建筑面积在标准套型中选择就低靠档或上靠一档确定。

2.计划内可购买套内建筑面积达到最小标准套型面积2倍的,可由购买对象在标准套型中选择分套购买,分套后剩余最后一套面积不得小于最小标准套型面积。

 

六、房票使用

(一)核发《购房房票》的实施单位应根据《购房房票》未使用金额,按年利率4.8%计算利息,由购买对象每满一年申领一次。

(二)《购房房票》仅供持有人本人购买商品房使用。

(三)《购房房票》有效期暂定为申请截止日起36个月,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经核发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签订《意向书》时,商品房所在区块实施单位应当在购买对象《购房房票》上注明已意向购买商品房的区块、套内建筑面积及其预估购房款金额等。

(五)签订《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时,商品房业主单位应当在购买对象《购房房票》上注明《销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预算购房款金额以及第一期已折抵购房款金额等,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购房房票》核发单位。

(六)因期房安置房收购(含货币补偿)面积未达到比例要求导致本区块无法实施商品房建设的,已申领《购房房票》的购买对象可选择退还《购房房票》金额,也可选择凭《购房房票》参加其他区块的商品房购买。

(七)《购房房票》有效期内,购买对象要求退还《购房房票》金额的,按如下处理:

1.《销售合同》签订前

购买对象书面向《购房房票》核发单位提出放弃购买或放弃已认购定位的商品房,并要求退还《购房房票》金额的,实施单位可自收到《申请书》和《购房房票》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相应金额。《购房房票》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2.《销售合同》签订后

《购房房票》金额超出预算购房款的,购买对象可向《购房房票》核发单位书面申请退还超出部分金额。实施单位自收到《申请书》和《购房房票》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相应金额,并在《购房房票》中注明。《购房房票》相应金额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购买对象放弃已认购定位的商品房的,根据《销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业主单位将信息反馈至《购房房票》核发单位。

(八)《购房房票》有效期届满但仍有金额未使用的,实施单位可自收回《购房房票》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相应金额。相应金额产生的利息计算至《购房房票》有效期届满之日。

七、认购定位

(一)具备预售条件后,商品房所在区块实施单位发布公告。购买对象凭《意向书》及《购房房票》参加认购定位。可认购的套型根据《意向书》约定的内容确定。

(二)认购定位采取切块、分批、分档摸文方式,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一批已签订《意向书》的购买对象先行认购。

第二批已签订《意向书》的购买对象超过剩余房源数量的,由持有商品房所在区块实施单位核发《购房房票》的购买对象优先认购;认购后仍有剩余供持有其他实施单位核发《购房房票》的购买对象认购。

(三)认购定位后,购买对象应当与商品房业主单位签订《销售合同》。

八、价格结算

(一)计划内购买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销售合同》签订时该套商品房结算优惠价计价。

(二)上靠一档购买时,增购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销售合同》签订时该套商品房结算销售价计价。

(三)因套型设计原因实际认购时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意向书》购买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套商品房结算销售价计价。

(四)因施工建设导致预测与实测面积误差,造成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销售合同》购买面积部分,按该套商品房结算优惠价计价;不足《销售合同》购买面积的,在交付结算时按该套商品房结算销售价予以退还。

(五)商品房众用分摊面积按实计算,价格随相对应的套内建筑面积同价计算。

九、定价机制

(一)销售均价:在申领《房票》或签订《意向书》时,商品房未具备预售条件的,销售均价由区块所属实施单位根据预评估结果提出,报区房屋征迁评估价格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已具备预售条件的,销售均价按剩余商品房总销售价款除以总建筑面积后取整确定。

(二)优惠均价:在销售均价基础上下浮15%确定。

(三)结算销售价: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各套商品房结算销售价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具体由商品房业主单位以前述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层次、朝向等因素提出,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四)结算优惠价:在结算销售价基础上下浮15%确定。

十、房款抵缴

商品房购房款由购买对象凭《购房房票》分以下三期结清:

(一)第一期: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以《购房房票》折抵预算购房款的30%,已折抵部分不再计付利息。

(二)第二期:在商品房整体工程均完成结顶时,以《购房房票》剩余金额折抵预算购房款剩余部分,折抵部分不再计付利息。

(三)第三期:在交付时根据商品房实际面积结清余款,多退少补。

《购房房票》金额不足各期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购房对象以现金补足。《购房房票》金额折抵完毕后由商品房业主单位收回。

十一、房源交付

(一)商品房自《销售合同》签约截止日之日起36个月内交付。

(二)逾期未能建成交付的,商品房业主单位应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2日起试行。区政府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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