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2017-12-22 09:58:31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货币化安置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发〔2017〕24号
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货币化安置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货币化安置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迁安置方式,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公寓房安置工作的通知》公布区域范围内房屋的征迁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域房屋的征迁安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房屋征迁实行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
产权调换房源采取市场化配置,即市场化商品房安置。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货币化安置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房屋征迁货币化安置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货币化安置:合法房屋按照具体评估价予以补偿,并给予补偿价10%的补助。(不含装修及附属物)
第六条 市场化商品房安置:被征迁人先按照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签订协议,领取补偿款,被征迁人在房地产市场自行购房后,再给予市场化商品房安置补助。
第七条 被征迁户属征迁区块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可审批土地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补贴面积×县政府颁布的该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第八条 市场化商品房安置补贴标准
(一)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手房,在原有货币化安置补助10%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补贴。(不含装修及附属物)
(二)购买二手房,在原有货币化安置补助10%的基础上,再增加5%的补贴。(不含装修及附属物)
第九条 房屋安置周转金补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市场化商品房安置的,一次性补助24个月。(补助标准:按被征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补助,单家独院每月12元/m2,商品房每月14元/m2)
第十条 市场化商品房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迁人与征迁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领取补偿款。
(二)被征迁人在一年内自行购房(一手房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交易所面签时间为准),超过一年购房期限的,不得享受市场化商品房安置补贴。
(三)被征迁户凭房屋征迁协议、购房合同(备案)或契税证到征收实施单位领取市场化商品房安置补助。
第十一条 已领取市场化商品房安置补贴的购房户,如果退房,领取的市场化商品房安置补贴必须先行退回,再办理退房手续。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领取市场化商品房补助的名单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货币化安置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房屋征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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