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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9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来源:天津政务网2017-12-06 10:00:20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要求,现就在天津市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第三次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设“一基地三区”和美丽天津的重要保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对象是全市陆地国土。调查内容为: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三、调查时间安排

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具体时间安排为:

(一)2017年开展准备工作,编制工作方案,做好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二)2019年6月前,按照国家部署做好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等。

(三)2019年下半年,按照国家部署完成全市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并向国家汇交。

(四)2020年,按照国家部署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天津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及各功能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落实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本次土地调查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各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的工作进度和调查成果质量负责,该项工作将列为市人民政府对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的内容。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本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本街道、乡镇的土地调查工作,提供全面的组织保障。

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保证经费。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经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分担,根据所承担的调查任务,安排市、区两级调查经费,保证土地调查经费足额到位。

附件:天津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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