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地
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那您知道关于节约用地有哪些规定标准吗?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一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二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三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四要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2014年3月27日国土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其中,重点提出对建设用地进行总量控制,对存量用地要注重盘活利用。
海南严格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监管,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8月13日,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消息,海南省严格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监管,将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日前,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规划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指标》”)和《关于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两个文件明确提出,海南将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将设定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用地效益指标作为土地供应的门槛,并约定履约要求和土地退出机制,倒逼企业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
为什么要珍惜和节约集约土地,有什么意义呢?如何节约集约用地?
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二是集约用地,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那么为什么要珍惜和节约集约土地,有什么意义呢?如何节约集约用地?
为什么要珍惜和节约集约土地,有什么意义呢?
1.所谓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此的权威解读,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节约集约用地,并不是不许用地,而是要用得合理,用得科学,用得有效率。不该用的地就不用,能少用的地就少用,能用劣地的就不用好地,尽量不占耕地。要少用地多办事,多出效益。
我国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从节约用地到节约集约用地
第26个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是一个国家的发展之本,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式直接影响着土地利用政策,建国以来,我国土地利用方式经历从节约用地到节约集约用地的过程。
一、建国初期,提出节约用地的原则
建国初期,我国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在土地利用政策上,我国多强调节约。
201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湘政发[2016]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江苏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 “空间优化”战略实施方案
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推进空间优化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工作目标,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发展边界线,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统筹区域土地利用,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合理调整农用地布局,严格保护生态红线区域,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按照“统一部署、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政策制度创新,努力形成规模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服务江苏“两个率先”战略,促进全省“四化”同步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
祁阳县:加强农村集约节约用地 严保耕地
祁阳县自从颁布《祁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来,县城规划控制区外的宅基地审批委托至乡镇办场,宅基地审批实行计划管控、乡镇审批为主、县级备案的管理模式,不仅减少了办事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强化了法律责任,同时也促进农村集约节约用地,有效保护了耕地,遏制了滥用耕地的违法行为。
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
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国土资源部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目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内容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指示,现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并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多次对实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法制、体制、机制的重要工作任务;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破解“两难”问题,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从国家战略和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把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作为当前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建设体系完备、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拓展符合资源国情的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筹城乡用地,合理确定用地布局和结构;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促进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持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率;坚持土地使用标准控制,严格用地约束;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制度有效落实。
三、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基本内容
各地要按照“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框架体系,重点建立健全以下八项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科学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总量,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实行以人均建设用地为基本标准的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从严控制规划期内城镇工矿用地;实行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农村现有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实行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控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业发展用地,强化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及空间(布局)控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实行永久保护;实行建设用地功能区控制和空间管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划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向下逐级控制,下一级规划不得突破上一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公告和调整评估制度,规划编制要扩大公众参与,规划一经批准应依法予以公告;调整规划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进行评估,依法组织听证和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
(二)土地利用计划调节制度。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数量,降低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实行差别化的计划区域调节政策,依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从严控制东部发达地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合理安排中部和东北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适当增加西部欠发达地区未利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农民住房、环保、医疗卫生和现代服务业用地,合理安排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新产品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围填海用地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
(三)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修订和实施限制禁止用地目录,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实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完善科学可行的建设用地标准体系,修订和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建筑占地最高控制面积,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覆盖各类产(行)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体系;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适时修订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明确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实现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探索建立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和产出标准体系,综合评定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四)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实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配置方式;实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据规划确定用途,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土地价格和用地者;加快推进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鼓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
(五)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制度。实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完善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升级扩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实行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政策,深化完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的规定;实行优先发展产业的地价政策,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鼓励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完善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地价确定、权利设定和登记制度。实行城市改造中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的鼓励政策,在符合法律和市场配置原则下,制定规划、计划、用地取得、地价等支持政策,鼓励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制度。实行土地供应全程监管,以供地前发布实施供地计划、供后规范履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为重点,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综合监管平台为支撑,对土地供应总量、布局、结构、价格和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面监管,形成“全国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查、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实行土地利用巡查,以乡镇国土所为平台和依托,以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土地用途改变、土地闲置、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为重点,开展动态巡查;实行土地开发利用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用地、合同履行等情况,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制度。实行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以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下降为考核重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作为控制区域建设用地规模、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定期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依据;开展重点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全面掌握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状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评价结果作为科学用地管地、制定相关用地政策的重要依据。
(八)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制度。努力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节约集约用地的领导,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制度。
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确立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加快制度落实和体制机制创新。近期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全面部署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工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部署安排,全面开展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2012年底前,基本建立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利用条件和发展需要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研究出台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市、县要按照部、省要求,抓紧制订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同时,要按照“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细化分解任务,逐级落实到市、县,并建立年度实施评估制度。
(二)加快制定规划管控和计划调节的专项制度。为加快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供给,部正在研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调整、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农民住房用地先使用后核准等规划管控和计划调节的专项制度和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规划管控制度,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尽快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规划审查;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的,必须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要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统筹安排区域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农民宅基地等民生用地指标;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重点支持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支持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利用已有土地开发地下空间和“二次开发”。各地要加快研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市场配置土地要求的供地政策和地价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用地政策,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积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创新。继续深化已开展的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采矿用地临时使用等节约集约用地改革试点,适时总结推广。为规范推进改革,凡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节约集约用地改革试点,必须在“一张图”为基础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上运行,达不到条件的,不得开展试点。2012年,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中的试点创新,及时总结、评估,形成制度性成果。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创新节地模式,推广节地技术,提升节地科技水平,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试点创新中不断健全完善。
(五)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加强监测监管。2012年,各地要对建设用地使用标准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应及时废止;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目录明确不得用地的项目,不得办理各项用地手续;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明确项目用地标准,并规定达不到标准的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对符合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没有用地标准或超过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要依据项目节地评价结果供地。对国家相关部门颁布建设标准但尚未出台用地标准的项目类别,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土地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加快制定用地标准。
完善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和城市地价监测系统,有效发挥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综合监管平台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要通过监测监管系统,逐步建立闲置土地的发现、转办、反馈、核实、处置、利用的常态化工作制度,推进批而未供土地的及时供应和开发利用。对房地产闲置土地,要加大公开督办力度。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潜能巨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把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加快研究落实《意见》确定的“八项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周密部署,确保工作的扎实推进。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12年11月底前将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八年。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2012】潮州市关于开展“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012】潮州市关于开展“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各级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部署,根据中共广东省纪委《印发<关于开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11]2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开展“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1]185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意义
“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是“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是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交给国土资源部门的重大政治任务。通过开展“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对于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土地资源仍然吃紧 继续实行最严节约用地制度
来源:舒娅疆
4月30日,四川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四川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数据成果。截止2009年12月31日,四川省耕地672.0万公顷(10080万亩),园地76.7万公顷(1150万亩)、林地2220.2万公顷(33303万亩)、草地1223.2万公顷(18348万亩),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言人朱明仓表示,四川省土地资源的基本省情没有改变,土地利用效率也还不高,必须毫不动摇坚持最严格的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
耕地保护形势仍然严峻
据介绍,四川省二次调查自2007年7月1日启动,并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完成二次调查数据汇总。二次调查按照“五统一”要求,严格落实“三下两上”的调查工作组织模式,采取“国家—省—市(县)”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了成果的全面、真实、准确。
土地资源基本国情未改 须严格坚持节约用地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土资源部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主要情况和成果作简要介绍。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世元在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必须毫不动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必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王世元在发布会上谈到,我国建设用地增加虽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但土地利用比较粗放,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二次调查数据显示,与一次调查相比,建设用地从2918.0万公顷增加到3500.0万公顷,增加了581.9万公顷。国家实施建设用地增量计划投放与鼓励存量盘活并重的调控措施,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同时,二次调查数据也反映出,建设用地增速较快,许多地方存在建设用地格局失衡、利用 粗放、效率不高等问题,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因此,必须坚定不移继续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控制投放增量土地,加大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