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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时间公布!附: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京政发〔2018〕16号)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06-08 17:26:4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在5月30日公布,明确即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开展本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建立市区两级城乡一体化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共享服务平台。

本次调查具体任务包括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对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城市、建制镇、村庄内部的各类土地利用状况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

具体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京政发〔2018〕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本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本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统一、查管兼容”的城乡一体化土地调查数据信息平台,提升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开展本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有利于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现“多规合一”;有利于完善规划体系,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有利于更好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调查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各项任务,确保调查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调查任务

本次调查具体任务为:

(一)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对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城市、建制镇、村庄内部的各类土地利用状况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

(二)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结合日常地籍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对发生变化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切实查清全市土地权属状况。

(三)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并将永久基本农田等其他专项调查成果上图入库。

(四)建设土地利用数据库。按照国家编制的数据库标准及建设规范,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建立市区两级城乡一体化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共享服务平台。

(五)成果汇总。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项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编制土地利用图件和专题图等。

三、调查时间安排

本次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阶段(2018年5月-2018年6月)。扎实做好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编制、业务培训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7月-2019年6月)。全面开展土地调查,认真做好实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各项工作。

第三阶段:成果汇总及上报阶段(2019年下半年)。整理、汇总调查成果,形成初步数据成果,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统一时点更新调查。

第四阶段:成果验收及总结阶段(2020年)。接受国家对本市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待国家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并进行调查工作总结。

四、调查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组织、各区具体实施、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北京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国土委主任担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主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国土委主任兼任,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密切协作配合。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本次调查经费由财政按调查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有关单位要按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强化质量管控。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报送调查数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要对调查质量实施全程监管,落实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确保土地调查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四)做好宣传培训。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介,大力宣传本次调查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能力,保障调查工作顺利推进。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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