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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来源: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3-16 13:47:4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黑政发〔2015〕3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市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应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市实现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象和范围

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伊春市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内容和时间

根据我市农业农村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伊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五、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现代技术,准确测量全市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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